依据国家疾控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25 年版)》(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8 号),输配水设备中的 “饮水机” 整体列入目录,需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涉水批件)。结合产品功能与监管口径,以下是必须取证的具体类型及判定要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一、必须申请涉水批件的饮水机类型(按功能 / 结构划分)
直连市政自来水的管道式饮水机(含管线机)
直接接入自来水供水管网,具备加热 / 制冷 + 水质处理(过滤、软化、消毒等)功能,如壁挂式管线机、厨下净热一体机、公共直饮机等。
核心判定:与市政管网直连,无论是否带净化模块,均属输配水设备 + 水质处理器复合范畴,必须取证。
内置水质处理模块的饮水机
含滤芯(活性炭、PP 棉、超滤 / 纳滤 / RO 膜、离子交换树脂等)、消毒组件(紫外线、臭氧、二氧化氯等)的机型,如净饮一体机、RO 反渗透饮水机、超滤直饮机、矿化水饮水机等。
核心判定:具备水质净化 / 消毒功能,即使手动加水(非直连管道),也因属于 “水质处理器” 而需取证。
商用 / 公共场景专用饮水机
学校、医院、办公楼、机场、车站等公共区域使用的集中供水设备,如商用直饮机、步进式开水器(带过滤)、公共净水站等。
核心判定:面向公众提供饮用水,无论水源类型,均需通过涉水批件合规性审查。
净热 / 净冷一体的复合型饮水机
同时具备加热、制冷与水质处理功能,如台式净热一体机、立式冷热直饮机、冰热净水机等。
核心判定:功能复合且涉及水质处理,需按输配水设备 + 水质处理器双重要求取证。
利用新材料 / 新工艺 / 新化学物质生产的饮水机
采用新型涉水材料(如特殊合金、纳米涂层)、创新工艺(如电解杀菌、膜分离新流程)或新化学物质的产品。
核心判定:此类产品由国家疾控局直接审批,省级部门无权受理。
二、无需申请涉水批件的饮水机类型(边界清晰)
普通桶装水饮水机(无净化功能) 仅加热 / 制冷桶装水,无滤芯 / 消毒模块,不直连自来水 内胆、管路等与水接触部件需符合 GB 4806 食品级标准,无需批件
无过滤即热式饮水机 仅快速加热预存水(桶装 / 手动加水),无水质处理功能 材料合规 + 卫生安全性评价,无需批件
纯机械型开水器(无净化) 仅通过电热管加热自来水,无过滤 / 消毒模块 材料合规 + 卫生安全性评价,无需批件
三、关键判定流程(快速自查)
水源与连接方式:是否直连市政自来水?是→必须取证。
功能模块:是否内置滤芯(PP 棉 / 活性炭 / RO / 超滤等)或消毒组件(UV / 臭氧等)?是→必须取证。
使用场景:是否用于商用 / 公共区域?是→必须取证。
材料 / 工艺:是否采用新材料 / 新工艺 / 新化学物质?是→需国家疾控局审批。
仅加热 / 制冷且无净化:无需批件,但需材料合规与卫生安全性评价。
四、合规提示
审批权限:常规产品由省级疾控部门审批;新材料 / 新工艺 / 新化学物质产品由国家疾控局审批。
过渡期政策:已获批件但未列入新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至批件到期,到期后不再延续;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的申请,不予发证。
未列入目录产品:无需许可,但需按规定开展卫生安全性评价,确保符合 GB 5749 等标准。
五、总结
2025 版目录明确:凡直连自来水、带水质处理模块、商用 / 公共场景使用或采用新材料 / 新工艺 / 新化学物质的饮水机,必须申请涉水批件;仅加热 / 制冷且无净化功能的普通机型,无需批件但需材料合规与卫生评价。建议企业在研发、生产前对照目录与判定标准,避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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