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净水器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25 年版)》中的水质处理器,必须取得省级疾控部门(非新材料 / 新工艺 / 新化学物质类)或国家疾控局(新材料 / 新工艺 / 新化学物质类)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涉水批件)方可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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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卫生安全许可批件#

一、核心办理依据与审批层级

法律与目录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25 年版)》(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8 号),活性炭净水器归入 “水质处理器”,属必须取证产品。

审批层级

常规产品:省级疾控部门(如山东省疾控局)审批,有效期 4 年,无需年审。

新材料 / 新工艺 / 新化学物质产品:国家疾控局直接审批,省级无权受理

二、申请条件(刚性门槛)

企业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涉水产品生产 / 销售。

生产场地符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布局合理,有洁净区、原料 / 成品仓储、检验室等。

具备生产设备(如滤芯装配线、注塑机)与检验设备(如微生物检测仪、浊度仪、重金属分析仪)。

有专职 /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与检验人员,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并经培训。

产品经 CMA 认证且卫健委备案的实验室检验合格。

委托生产的,受托方需具备同类产品生产资质,委托合同需公证。

三、办理流程(总周期 5-8 个月,自办)

1. 生产能力准备 完善厂区布局、设备调试、人员培训、制度建设 1-2 个月 符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 产品检验 送样至 CMA 实验室,做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检测 4-6 周 依据 GB/T 17219-1998(卫生安全)、QB/T 4144-2019(功能性,如吸附效果)

3. 材料提交与初审 线上 / 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进入评审 2-4 周 材料齐全、规范,符合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要求

4. 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 专家评审技术资料,现场核查生产与检验条件 3-8 周 重点核查原料索证、生产一致性、检验能力

5. 审批与领证 审批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领取批件 20 个工作日 批件标注 “卫水字” 编号,需在产品包装 / 说明书显著位置标注

四、必备申请材料清单(纸质 + 电子,加盖公章)

基础资质类

国产 / 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官网下载)。

营业执照副本、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 / 租赁合同)。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委托生产的,需提供受托方资质、委托合同公证件。

技术文件类

产品配方(含活性炭、PP 棉、胶粘剂等所有涉水材料及比例)。

生产工艺流程图(从原料到成品,含关键控制点)。

产品标签与说明书(符合《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标注批件号预留位)。

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检验报告(CMA 认证实验室出具)。

企业标准(若有,需备案)。

生产能力证明类

厂区平面图(标注洁净区、仓储、检验室)。

生产与检验设备清单(型号、数量、采购日期)。

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与健康证明、原料索证资料。

产品样品(含铭牌、标签)

五、检验项目(活性炭净水器核心指标)

卫生安全性

重金属析出(铅、汞、镉、砷等):符合 GB/T 17219-1998。

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不得检出。

有机物析出(VOCs、余氯等):符合限值要求。

功能性

活性炭吸附效果:如余氯去除率、COD 去除率、浊度降低率。

流量与压力损失:符合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

使用寿命验证:按额定总净水量测试性能衰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