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27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法律清理报告,其中 1991 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被宣告失效。

这一消息在网络上引发讨论,甚至出现 “卖淫嫖娼要合法化” 的误读 —— 但事实是,废止《决定》并非对违法行为的 “松绑”,而是我国法治体系 “清理过时内容、维护法制统一” 的常规优化,卖淫嫖娼的法律红线从未松动。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被批准废除,但不代表卖淫嫖娼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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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被批准废除,但不代表卖淫嫖娼合法化

为什么这事会引起热议呢?起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了一份1991年的老文件——《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失效。大量网友在问:“这是不是意味着政策松动了?”

废止一个34年前的老文件,怎么就成了“放开”的信号了?这就像家里淘汰了一台老式的黑白电视机,难道就意味着以后不准看电视了吗?法律也是一个道理,旧的被新的取代,是为了让规则更清晰,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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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安管理层面看,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8 条(原第 66 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与《决定》中对卖淫嫖娼的处罚逻辑完全一致,且 2025 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细化了 “情节较轻” 的认定标准,处罚程序也更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例如明确了听证、救济等权利,并非对违法行为的 “纵容”。

从刑事处罚层面看,《决定》中规定的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等罪名,早已被《刑法》整合吸收。《刑法》第 358 条至 362 条,不仅保留了《决定》中对严重涉卖淫嫖娼行为的打击力度,还进一步细化了量刑标准 —— 例如对 “组织卖淫罪” 的量刑,从《决定》中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明确为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到 “无期徒刑” 的梯度处罚,既保持了威慑力,也更符合 “罪刑相适应” 原则。而 “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 等规定,也已纳入《刑法》第 236 条,保护力度并未减弱。

从实际执法层面看,《决定》失效后,多地公安机关仍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卖淫嫖娼行为。例如 2026 年初,江西新建区警方就对一起卖淫嫖娼案件的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证明法律的约束始终在发挥作用,并未因《决定》的废止出现 “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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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何要废止这部实施了 34 年的《决定》?

因为《决定》的内容已被现行法律完全替代,无独立适用价值。《决定》是 1991 年针对当时卖淫嫖娼乱象出台的 “应急性补充法律”,但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修订完善,其规定的行政、刑事责任已全部被后续法律吸纳。例如,《决定》中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集中教育” 的内容,早在 2019 年就随 “收容教育制度” 被单独废止;其规定的刑事罪名,也已被《刑法》整合,最高法、最高检 2017 年的司法解释明确:《决定》的相关刑事规定已被《刑法》替代,不再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

再有,法律清理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常规操作。根据《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清理工作要求,对 “已被新法律覆盖、与现行制度冲突” 的旧法宣告失效,是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常态化工作。本次被宣告失效的法律共 139 件,《决定》只是其中之一。

此外,《决定》出台于 1991 年,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 “保障人权、处罚与教育结合” 的法治理念,例如其规定的 “劳动教养” 等措施已被废止。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规定,更注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既保留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确了 “一事不再罚”“处罚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等原则,让法律的执行更规范、更合理。

所以,把“废止”误读为“放开”,纯属想歪了。法律的红线一直都在那里,变得只是画线的方式更科学、更精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