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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新疆两地相继发布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最新政策,核心聚焦药品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落地,明确划定未赋码药品禁售时限,进一步细化“扫码可查、无码不采”的监管要求。

贵州

2026年全品种全过程“扫码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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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贵州省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药品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工作,核心目标为实现药品全链条“扫码可查、可追”。结合2025年12月三省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的通知》原文,贵州政策围绕“扫码可查”细化了多方面要求,具体可概括为生产赋码、经营扫码、存量清理三大核心板块。

生产端明确赋码要求:政策原文规定,除原料药、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等特殊品类的企业外,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需全面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通过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搭建追溯系统,完成在产药品全品种追溯码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关联,并及时上传追溯信息,确保追溯码可查可追。

经营端强化扫码管理:一是系统接入要求,“全省在营药品经营企业(含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及药品使用单位,须全部入驻上市许可持有人建设的追溯系统,并授权监管部门权限,实现赋码药品扫码及数据上传(使用单位拆零发放药品、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二是分级扫码要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在销售或配送出库时,需扫描药品销售包装追溯码,上传信息并同步至下游单位;对信息不一致问题需查明原因并处置,必要时召回”,零售药店则需“在售药出库时扫描追溯码上传信息,并在购药小票上标注追溯码”,鼓励对特殊药品登记购药人、用药人身份信息;三是采购禁令,“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药品(特殊品类除外)”。

存量药品清理要求:政策原文明确“药品经营企业要稳妥做好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药品的清理并实行专区存放、专账登记、专项核验等管理”,需协调供货单位完成追溯码补录,逾期未补录的应联系供货商退回,清理工作须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监管层面,文件强调“要将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追溯信息核验上传等纳入许可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行情况直接关联药店医保定点资格和基金结算资格。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对追溯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需监督受托方规范开展扫码追溯。

新疆

2026年3月起实现全链条追溯,明确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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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虽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但已明确核心时间节点和全链条追溯要求,为本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追溯管理提供了清晰方向。

政策原文明确全链条追溯时限:“自2026年3月1日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须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管理制度(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用氧除外)”。

分环节来看,生产端要求“自2026年3月1日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对所有药品品种实现赋码”,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明确“医用氧产品因其外包重复使用的特殊性,不进行赋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赋码时间另行通知”。

经营端则设定两步走要求:“2026年2月底前完成历史库存未赋码药品的清理,自2026年3月1日起,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的药品,其他未赋码的药品不得进入药品经营使用环节”。

国家层面

全品种追溯为统一监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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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疆两地的最新政策,均是对国家层面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细化落实。全国性统一要求源于2025年3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该文件明确了全国统一的推进目标和时间节点,为地方政策制定划定核心框架。

政策原文明确要求:“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同时规定,“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

在责任划分上,文件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要求医保部门“将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并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生产赋码、经营扫码、监管考核”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药店应对

聚焦三项核心工作,确保合规过渡

结合贵州、新疆两地政策要求及国家层面相关规定,药店可重点推进以下三项核心工作,助力合规过渡:

一是全面盘点清理库存。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分类梳理,区分赋码、未赋码药品,未赋码药品需按政策要求专区存放、专账登记,并及时与上游供货商对接补码或退回事宜,严格在地方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避免违规留存。

二是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尽快配备符合要求的扫码设备,完成与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系统的对接入驻,确保实现赋码药品“购进验收扫码、销售出库扫码、数据实时上传”的全流程管理,零售药店需同步调试小票追溯码显示功能。

三是强化人员培训管理。组织员工学习政策原文及操作规范,熟悉扫码、数据上传、异常处置等流程。连锁药店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下属门店的监督指导;单体药店需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每一步操作符合监管要求。

国家政策明确,追溯码应用将“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医保结算等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药店而言,严格落实追溯管理要求,既是合规经营的基本前提,也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责任。

*本文部分内容仅供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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