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周潇枭 北京报道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
会议指出,实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是扩大有效需求、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要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配合联动,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消费、扩投资。围绕促进居民消费,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围绕支持民间投资,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设立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要采取更多便利化措施,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要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加强全链条管理,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等政策,均是2025年扩内需一揽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要优化上述政策实施,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同时要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与此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25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对外发布了《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明确在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由经办银行向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单户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万元。
服务消费依然有较大增长空间,通过财政货币政策联动有助于扩大相关服务消费的供给,进而提振带动服务消费。2020至2024年,我国居民服务性消费支出年均增长9.6%,保持较快增长。2025年1—11月份,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5.4%,假期出行消费、演唱会经济等服务消费表现亮眼。
2025年8月,财政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对外发布《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明确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对记者表示,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能降低消费领域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支持和鼓励经营主体保持生产经营持续性,提供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直接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提高居民运用金融杠杆扩大消费、改善生活的意愿和能力。贴息政策还将激发相关经营主体和居民的有效融资需求,扩大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贷款和相关贷款投放,并将利率稳定在合理水平。财政贴息政策能从需求和供给两端发力,强化与金融政策协同,进一步助力扩大消费、扩大内需。
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是“两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重点领域里的设备更新,在实施投资补贴的同时,2026年仍将继续贷款贴息,且要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始2024年,2025年为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对符合有关条件经营主体设备更新相关的银行贷款本金,在中央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进行额外贴息,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设备更新融资成本。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2026年将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近年来,围绕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不断。2025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对外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明确指出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保障,包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资本金补充、绩效考核等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等。
另外,部分地方有推出针对小微企业的首贷贴息政策。比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1%;对于首次放款时已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对于首次放款后一年内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自首次放款至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企业期间,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予以贴息,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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