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的日常常是在会见的路上,武汉一位周姓律师一早8点多就上了高速,往黄石看守所赶。这次要见的是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当事人——此前阅卷时,他发现案件证据完整性不足,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家属因长时间没有律师会见,接到当事人要求见律师的消息后十分着急,担心对方心态不稳。这位律师的团队有套标准流程,每次会见都有明确目的,结束后会集体讨论再向家属反馈进展,甚至会“追着”家属沟通,有当事人曾调侃“不要再不停打电话”,因为反馈太频繁,看到他们的电话都有点“怕”。
赶到黄石看守所后,律师和当事人核实了核心问题,情况与之前阅卷结果一致。而在东莞,另一起组织卖淫案的辩护更凸显证据核查的重要性。李某与五名股东承包沐足阁,被控组织卖淫,辩护律师指出无证据证明李某主观上知晓涉黄服务,相关证言多为推断且矛盾,其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身份也存疑。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将原本可能5年以上的刑期,轻判为1年2个月。
更关键的辩护突破藏在对“组织”二字的深度理解中。四川丁析律师曾办理一起刘某涉嫌组织卖淫案,家属此前咨询的律师都认为“板上钉钉”,但他抓住了法条的实质——根据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组织卖淫需“控制多人从事卖淫”;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也就是说,“组织”不仅是“聚”人,更要“练”到管理控制的程度。
刘某租平房招集四名卖淫女,提供场所、介绍嫖客并抽成,但丁律师通过三点论证其未达“管理控制”:一是嫖客来源,刘某仅介绍部分嫖客,卖淫女多通过社交软件自行找客,他无法管控;二是嫖资收取,卖淫女自行收取费用,刘某仅抽成,无统一管理,甚至对非自己介绍的客无权抽成;三是合作模式,卖淫女人身自由,想接客就接,财物不受控,还要交房租和伙食费,更像合作而非被管理。最终海南昌江法院认定刘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刑期从起诉时的5年降到2年7个月。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起刑点5年以上,而容留介绍卖淫罪一般3年以下,两者的边界就在“管理控制”。刑事辩护中,律师不仅要核查证据的完整性,更要深挖法条的实质含义——比如李某案的证据不足,刘某案的“组织”要件不满足,都是辩护成功的关键。而像周律师那样重视过程反馈,让家属和当事人了解进展,也是连接信任的重要环节——毕竟,刑事案件里,家属的不安往往源于“不知情”,律师的主动反馈,恰是化解这份不安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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