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了禁止的行为,包括:毒鱼、炸鱼、电鱼;在水库内从事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覆盖蓟州区杨庄水库的保护与管理全领域,具体包括水库大坝、输水道等各类建(构)筑物,以及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整个库区区域。同时,明确了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两个关键区域,方便公众清晰界定约束边界。
一是工程管理范围:库区东侧以190米等高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界,西侧以津围公路东外沿为界,北侧以188.5米等高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界;还包括大坝东西两端、大坝北侧及大坝下游的实际征地范围;输水道的管理范围为其外沿两侧各10米。
二是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核心要求
明确“安全第一”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庄水库及输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同时对不同区域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核心禁止要求如下:
(一)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1.从事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2.开展餐饮、娱乐、旅游等经营或休闲活动;
3.擅自设置排污(水)口,向水库排放污水、废水;
4.随意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
5.修建房屋、坟墓或其他阻碍行洪、危害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
6.倾倒、堆放、掩埋工业废弃物、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8.在堤坝上垦殖、铲草、放牧;
9.非水库管理专用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500米范围内停留;
10.水闸、橡胶坝进行引排水作业时,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停留;
11.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12.其他影响水库工程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二)工程保护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其他重要禁止要求
严禁损坏或毁坏堤防、护岸、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备、水文地质监测设备等工程设施及附属设备;非大坝管理人员,绝对不允许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杨庄水库管理,保障防洪、蓄水、输水设施安全,发挥杨庄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蓟州区杨庄水库保护与管理,包括大坝、输水道等建(构)筑物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第三条 区政府全面负责杨庄水库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区水务局是杨庄水库的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公安蓟州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林业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营镇、罗庄子镇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杨庄水库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庄水库及输水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 杨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一)库区东侧为190米等高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范围,库区西侧为津围公路东外沿以下范围,库区北侧为188.5米等高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范围;大坝东西两端、大坝北侧、大坝下游实际征地范围。
(二)杨庄水库的输水道管理范围为其外沿两侧各10米。
第六条 杨庄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0米。
第七条 在杨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毒鱼、炸鱼、电鱼等;
(二)在水库内从事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在水库及输水道设置排污(水)口;
(四)擅自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
(五)修建房屋、坟墓或者其他阻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
(六)倾倒、堆放、掩埋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七)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八)在堤坝垦殖、铲草、放牧;
(九)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500米范围内滞留;
(十)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十一)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十二)从事其他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杨庄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九条 禁止损坏或者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附属设备。禁止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杨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 | 蓟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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