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年味渐浓

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

其安全风险进入了高发期

作为易燃易爆物品

其运输、存储及销售环节

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非法运输、存储及销售烟花爆竹不但违法

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绍兴越城区皋埠派出所

近期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5年12月29日,嫌疑人陈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在绍兴越城皋埠街道龙池路一不具备存储危险物品资质的经营场所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20余箱,经称重总计155余公斤。目前,陈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并作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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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芯城皋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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