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9日电(记者卢越)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系赵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因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向李某给付购车款,故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对李某关于该购车款系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典型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此外,本次发布的案例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这一情况的涉彩礼纠纷,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法院指出,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