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领导不在,无法接收你这个调查令。”“让法院的人来吧,按我们单位规定,没办法为你查询!”这些都是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常遇到的尴尬场景。尽管律师调查令作为法院司法权的延伸,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障碍。
01 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律师调查令面临的根本问题在于制度保障不健全。当前,律师调查令制度缺乏明确的上位法支持,各地法院操作主要依据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导致其法律地位不明,权威性不够。
在民事执行领域,财产调查本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但当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到某项财产信息时,律师调查令就成为重要的补充工具。
然而,“令出多门”现象普遍。不仅全国法院调查令格式不统一,就连同一地级市甚至同一法院开出的调查令格式也可能不同。民事审判庭的调查令和执行局的调查令格式存在差异,这给被调查单位提供了拒绝配合的借口。
缺乏明确的救济途径也是制度设计上的短板。当法院决定不予签发调查令时,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否进行程序救济?当调查令可能损害被执行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时,被执行人又如何提出异议?这些问题的规定都不明确。
02 实践中的配合难题
即使律师手持调查令,也常遭遇各种隐形门槛和推诿理由。有些单位以“行业规定”“内部规定”或“需要核实”等理由敷衍或拒绝配合调查取证。
更为常见的是,被调查单位会提出各种技术性质疑:调查令没有留下承办人电话和姓名;格式与官方文件不完全一致;印章看起来不够清晰;甚至对持令律师的性别提出疑问。
跨省协作更是难上加难。由于各省法院系统未打通,跨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困难重重。异地调查时,常遭遇不配合,使得律师调查令“令行不畅”。
面对新型财产形式,如保险理财、数字货币等,传统的查控手段存在覆盖盲区。被执行人则通过虚假离婚分割财产、借用他人账户代持资产、隐匿经营收益等途径转移财产,进一步增加了调查难度。
网友留言中,常见吐槽还有这些:
网友1:有些单位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给查就不给查,各种挑刺。
网友2:希望能有更统一的标准和更明确的流程,不然每次取证都像在闯关。
网友3:其实大部分单位还是配合的,就是那些不配合的,特别耽误事。
网友4:建议法院开调查令时,附上一个法官的办公联系方式,或者配二维码核验,方便核实真伪。
03 经济成本与消极应对
使用律师调查令意味着申请执行人需要委托律师,增加了执行成本。很多地方的民商事案件委托费用基本都是5000元起步,许多申请执行人不愿在案件尚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再支付额外费用。
另一方面,拒不配合取证的处罚率较低。即便被调查单位不配合,法院也很少采取惩罚措施。原因在于司法资源有限,法院案多人少,对于不配合的被调查主体,只要态度不是特别恶劣,法院更倾向于由工作人员出面沟通或自行调查。
某些法院为提高被调查单位配合度,将调查范围限定在由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职权掌握和保管的某些登记信息。然而这些信息律师自己基本都可以调查到,这让调查令的作用大打折扣。
04 破解之道:从制度到协作的全面提升
立法保障是当务之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律师调查令制度,若能落地施行,将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对于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行为,可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法院可运用该条款,对不配合的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并通知相应管理部门。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曾对一家建筑公司发出预处罚决定书,限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罚款十万元。这一措施最终使该公司配合履行了司法协助义务。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同样关键。法院可与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民政局、金融机构等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打通部门间壁垒。浙江省推行的“律师调查令一件事”改革,通过数字优化赋能协同机制,实现了律师申请便捷、法官审签精准、协同单位反馈高效。
对于涉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抚养、抚育费等涉民生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可探索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为申请执行人指定代理律师,避免特定群体在执行阶段付出更多成本。
05 未来展望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财产调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法院需要优化财产查控手段,针对数字货币等新类型财产,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的沟通联动,探索建立适配的新型财产查控模式。
未来执行工作将构建“内部+外部”双轨监督模式:内部监督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枢纽,强化对案件流程的全程监管;外部监督则拓宽多元参与渠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投诉受理等渠道,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化、规范化运行。
调查令的真正效力,不仅来自于法院的权威,更来自于全社会的法治共识。当每个单位都能认识到配合调查令是履行法律义务而非“给律师个人开后门”,调查取证的道路将更加顺畅。
本文资料来源:
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莫把律师调查令当儿戏!! - 管城回族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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