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移风易俗,守护家庭温情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起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家庭文明建设事关社会风尚,治理高额彩礼、推动移风易俗,正是弘扬优良家风、促进社会文明的重要实践。
近年来,高额彩礼现象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等多种方式,着力治理高额彩礼问题,着力引导公众树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婚恋观,为培育文明新风尚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集、认真研究基础上,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标准,回应社会关切。
这五个典型案例,涵盖多个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彩礼纠纷情形:既包括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给付的性质认定,日常消费支出与彩礼的区分,也涉及“闪婚”后拒绝共同生活、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等不同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同时,案例中明确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司法严厉打击婚骗行为、维护社会诚信的鲜明态度。
购车购房款能否算彩礼?
——司法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具有彩礼性质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赵某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同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且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
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彩礼;15万元购车款结合证据可认定为以婚姻为目的给付,亦属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17万余元,对李某关于该购车款系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最高法指出,判断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当地习俗、给付目的、财物价值等综合认定。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款项给付,即便名义为购车、购房,亦可按彩礼规则处理,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等事实,公平确定返还数额。
日常转账是否属彩礼?
——厘清边界: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
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消费,能否算作彩礼要求返还?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共同生活,5月举办婚礼,10月分手。其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包括五笔金额为520元的特殊含义转账。张某亦向刘某转账4500元。双方转账均未备注用途。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刘某同样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综上,法院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表示,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彩礼要不要退?
——尊重事实: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一律返还?相关案例给出否定答案。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王某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20万元,同年10月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此后仍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全额返还彩礼。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不可忽视。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这一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最高法表示,审理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在当事人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借彩礼诈骗如何惩处?
——依法严惩:退赔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024年3月,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卢某存在多起婚约财产纠纷关联案件。因案发时间接近,卢某在执行程序中拒不归还彩礼,人民法院经综合分析认为卢某可能涉嫌骗婚,遂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及相关证据。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2021年至2024年期间,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通过索要见面礼、结婚彩礼、借款等方式,先后骗取胡某、李某等8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伙同其母亲共同骗取李某、李某乙等7人财物共计45万余元,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理法院认为,卢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最高法强调,当事人以索要彩礼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仅要退赔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此前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但并不排斥刑事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向骗取彩礼的违法犯罪行为鲜明“亮剑”,对净化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见习记者:孙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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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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