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要返还彩礼吗?典型案例为陋习“立规矩”
最高法明确涉彩礼纠纷裁判标准:购车购房款可按彩礼处理,移风易俗需多方合力
彩礼,作为传统婚恋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长辈对新人的美好期许。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彩礼形式不断翻新,金额持续攀升,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趋复杂。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针对“先买车再领证”购车款是否属彩礼、“闪婚闪离”彩礼是否应返还等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为纠纷处理提供明确指引,同时彰显了司法推动移风易俗、弘扬文明婚恋观的鲜明态度。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多种争议场景,其中“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购房款是否属于彩礼”这一问题备受关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认定往往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对彩礼的种类、项目界定存在差异。对此,最高法明确裁判原则: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与接收人等多重事实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规定。这意味着,即便给付的是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只要能够证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就应认定其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
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这一裁判原则得到充分体现。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赵某按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承诺在赵某为其购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支付15万元购车款。然而同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后李某独自回娘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并人工流产。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6万元礼金及15万元购车款。法院审理认为,6.6万元礼金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亦属彩礼性质。考虑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短,同时兼顾彩礼实际消耗、李某曾终止妊娠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驳回了李某关于购车款系赠与的主张。
除了大额款项的性质认定,此次发布的案例还厘清了恋爱期间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的边界。实践中,不少婚恋纠纷中当事人会将日常转账、节日礼品等都主张为彩礼要求返还。对此,最高法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这类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调整。在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刘某与张某网上相识恋爱,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含五笔520元特殊含义转账),张某亦有4500元转账,并为家庭购买用品、为刘某购置衣物等。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互有转账、张某的家庭开支及共同生活时间等事实,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不具有彩礼性质,最终驳回其返还请求。
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否要求返还彩礼”“闪婚闪离彩礼该如何处理”等热点问题,最高法也通过案例给出明确答案。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并非一律支持彩礼返还。在王某与孙某的纠纷中,王某给付20万元彩礼后,双方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4年,生育一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法院认为,双方已建立稳定家庭共同体,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孙某为养育子女付出较多,若支持返还彩礼对孙某显失公平,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而对于“闪婚闪离”且无实质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则支持彩礼返还。如郑某与吴某相识3天即登记结婚,吴某接收彩礼后十余天便离开,拒绝共同生活并提出离婚,法院认定吴某的行为实质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支持了郑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全部彩礼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案例中还包含一起以彩礼为名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2021年至2024年期间,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伙同母亲先后骗取8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另伙同母亲骗取7人财物4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最高法强调,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仅要承担民事退赔责任,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打击婚骗行为、维护婚恋诚信的坚定立场。
在明确裁判标准的同时,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也引发了社会对“以彩礼之名行陋习之实”现象的深度思考。为何高额彩礼、借婚索财等陋习屡禁不止?从现实层面看,一方面,部分地区仍存在“彩礼越高越有面子”的攀比心理,将彩礼金额与家庭地位、子女价值绑定,形成“从众式”陋习;另一方面,农村地区性别比例失衡、婚恋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也导致彩礼金额水涨船高,部分家庭甚至将彩礼视为“养老保障”,加剧了索取高额彩礼的现象。此外,传统婚恋观念中“男婚女嫁”的固有认知,以及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也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实施婚骗提供了滋生土壤。
治理彩礼陋习、推动移风易俗,绝非单一部门能够完成,需要司法、行政、社会等多方面形成合力。从司法层面看,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明确彩礼返还的边界和尺度,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裁判引导社会婚恋观,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为移风易俗提供司法保障。从行政层面看,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规范彩礼金额、简化婚俗流程的指导性意见,将移风易俗纳入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婚恋中介、婚庆机构的监管,打击虚假婚恋信息和婚骗行为。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明确提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应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形成监管合力。
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也应发挥积极作用。村委会、居委会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立红白理事会,对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推广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同时,通过开展文明婚恋主题宣传、评选文明家庭等活动,弘扬“重感情、轻财物”的婚恋新风,让真诚与尊重成为婚恋关系的核心。婚恋平台则应加强信息审核力度,建立完善的身份核验机制,规范用户信息发布行为,防范虚假婚恋信息,为用户营造安全、诚信的婚恋环境。
总结而言,最高法此次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不仅为司法实践中复杂彩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更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推动全社会树立文明婚恋观。彩礼的本质是祝福,而非交易;婚恋的基础是真诚,而非财物。治理彩礼陋习,需要司法的刚性约束,也需要行政的积极引导,更需要全社会的观念转变。唯有多方协同发力,才能逐步破除“以彩礼之名行陋习之实”的现象,让婚恋回归本质、家庭充满温情,为社会文明进步注入不竭动力。对于婚恋中的个体而言,也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恪守诚信底线,尊重彼此的情感与权益,让婚姻真正建立在爱情与责任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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