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风险和事故,改善环境质量,传承优秀民俗文化,经认真研究、科学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区域禁放调整为禁限放结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滨河路以东禁放区:

东至霍侯一级路、西至滨河路、南至涧南东街、北至恒富中大街和恒富东街,以上道路合围区域为禁放区(含上述四条道路)。

(二)滨河路以西禁放区:

东至滨河路、西至桃临路、南至飞虹西大街、北至恒富西大街,以上道路合围区域为禁放区(含上述四条道路)。

(三)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2. 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等重点防火区;

7.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8. 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和高度超过27米的民用建筑;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及种类

(一)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

1. 腊月二十三;

2. 除夕至正月初一;

3. 正月初五;

4. 正月十五。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情形: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允许燃放种类:

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严格遵守产品燃放说明,以安全方式燃放,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四)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保持环境整洁;

(六)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来源:洪洞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