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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理市检察院针对李某偷越国边境行刑反向衔接案,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筑牢国门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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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李某受“高薪带货打工”的诱惑,经他人介绍从昆明前往云南西双版纳,随后被辗转运送至中缅边境,当晚即被民警查获。
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对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李某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其确实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结合其行为动机及维护国境安全的现实需要,对其具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近日大理市公安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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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具体实践,既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又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全链条规制,有效维护了国境管理秩序,也为群众敲响了“高薪诱惑莫盲从,边境红线不可越”的警钟。
来源: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六十一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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