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南通消防支队》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说《南通消防条例》被批准,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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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关注到,《南通市消防条例》有三处提到了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消防职责,分别是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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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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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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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六条中,说了三层意思,一是查处消防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就是调查和处理,既有查的动作,也有处的动作,当然这个加了前提的,就是职责范围内的,那么职责范围内主要应该理解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二是,协助维护火场秩序和保护火场,参与火调;

三是,兜底条款,就是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里面规定的职责,也要履行。

第十三条,主要是针对物业的,物业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如果物业公司管不了,应当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也就是说,派出所在接到报告时有对这些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职责。

第三十条,是协助灭火和救援的工作职责。

大概就是这样,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职责,大家是怎么看的?评论区说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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