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景德镇“10·2一家三口被撞亡案”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廖某宇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对判决结果不认可,将依法申请抗诉。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时年20岁的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同乘人员孙某某,沿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行时,因与孙某某就“鹦鹉学人说话的历史年限”这一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心情烦躁。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廖某宇驾车加速通过路口,即便孙某某因车速过快感到害怕并劝阻,其仍持续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多次达100%,连续加速14秒后,车辆速度飙升至约129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仅为40公里/小时,超速幅度达222.5%。
当廖某宇驾车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以西371米处时,发现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殁年31岁)、王某某(殁年30岁)夫妇及其怀中不满1周岁的幼子胡某某。虽廖某宇随即采取踩刹车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但因车速过快无法有效避让,车辆与三人发生剧烈碰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据受害人家属胡女士(胡某母亲)回忆,事发当天,儿子一家三口本是驾车前往父母家吃饭,商议为幼子庆祝即将到来的周岁生日,将车停在父母小区附近后步行前往途中遭遇横祸。胡女士表示,儿子与儿媳均为独生子女,一家三口离世后,双方家庭遭受毁灭性打击,自己与丈夫均患上重度抑郁症,需每日服药维系;儿媳自幼由爷爷抚养长大,爷爷得知噩耗后悲伤过度离世。截至宣判当日,家属未收到任何赔偿,丧葬费均由自家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执意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廖某宇在发现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死缓判决。
据悉,本案审理过程中曾三次延期,从2025年4月15日开庭审理至一审宣判,受害人家属等待了269天。对于此次判决结果,胡女士明确表示无法接受,其核心诉求为判处廖某宇死刑立即执行,目前已决定申请抗诉。案发地附近商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旁听了此次宣判。
值得关注的是,案件发生后,廖某宇父亲曾通过中间人提出以80万元赔偿并让廖某宇刑满释放后赡养受害人家属的方案,换取家属谅解,遭家属明确拒绝;其还曾在通话录音中称“这场事故是天灾”,甚至对受害人家属亲属发出死亡威胁,相关言论引发公众强烈愤慨。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曾在于廖某宇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最高量刑不超过7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主观故意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现了对其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的评价。目前,案件后续将进入抗诉程序,相关进展有待进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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