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一家三口被电动车撞倒身亡案”作出一审宣判,由于该判决结果因与公众预期存在差异,引发法律界与社会层面的广泛讨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42分,廖某宇驾驶电动车在景德镇市街头行驶时,持续加速至128.9公里每小时,远超电动车安全行驶极限,高速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造成三人当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年仅一岁的婴儿。
2025年4月15日,该案依法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廖某宇提起指控。庭审中,廖某宇当庭认罪,但仅承认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
景德镇中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宇驾驶电动车极端超速行驶,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法院明确,该案排除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适用,最终认定廖某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定性在法律界形成普遍共识。
据悉,交通肇事罪对损害结果持过失心态,而故意杀人罪需具备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直接故意,均与本案情形不符。
廖某宇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为回应社会疑问,法院在宣判后发布判后答疑,就罪名区分、主观心态认定、自首情节及量刑依据四大核心问题作出详细解释,进一步明确案件审理逻辑。
法院判决书中指出,廖某宇具有两项法定从宽情节,一是犯罪心态为间接故意,二是构成自首,这成为判处死缓的核心依据。
法院认为,廖某宇发现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打方向盘等避让措施,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存在差异。
自首情节的认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法院解释,案发后廖某宇及时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被控制时无反抗、逃避行为,属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驾车持续超速行驶并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检察机关并未认定廖某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也曾向媒体证实这一说法。
廖某宇对部分案件细节的供述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此类情形下自首情节的认定较为审慎,最终得以认定,或对量刑产生关键影响。
此外,法院在答疑中特别澄清,死缓并非缓刑,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死缓二年期满后自动转为无期徒刑,若无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最短服刑17年,若被限制减刑,服刑期限可长达27年,旨在消除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知误区。
该案判决结果公布后,迅速引发社会热议,核心争议集中在“为何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
部分公众认为,廖某宇极端超速行为造成三条生命逝去,其中包括婴儿,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无积极赔偿、家属谅解等酌定从宽情节,仅以间接故意和自首从轻判处死缓,难以契合朴素正义观。
法律界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支持判决的观点认为,法院量刑严格遵循法律框架,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低于直接故意,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二者叠加判处死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反对观点则表示,该案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廖某宇的行为对行驶路线上所有行人、车辆均构成致命威胁,三名被害人的遭遇具有偶然性,其他路人系“侥幸逃生”,此种情形下,从轻情节不足以抵消其造成的严重危害。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的判决虽在法定范围内,但在无赔偿、无谅解的情形下,从轻幅度的把握引发争议,反映出法律专业判断与公众朴素正义观的差异。
有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极端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量刑,需兼顾惩戒功能与引导作用,既要严格依据犯罪事实、情节作出裁决,也要充分考量社会影响,通过合理量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目前,被害人家属已明确表态将申请抗诉,案件后续走向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从以往司法经验来看,此类案件抗诉成功的概率偏低,若抗诉未被采纳,家属后续可通过申诉途径维权,但改变判决结果的难度较大。
该案的审理与判决,为类似案件的量刑提供了参考样本,也引发了关于公共安全保护、司法量刑尺度等问题的深入思考。如何在精准认定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平衡法律尺度与公众期待,成为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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