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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210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210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0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取保候审,同年03月17日被我局移送起诉。2025年04月30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xx不起诉。

现查明:2024年10月01日13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xx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东华南路)路南街物资胡同公共卫生间北侧由西xx倒车,与由东xx倒车郭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事故发生时,王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85mg/100mL。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04月30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xx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王xx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