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6月12日下午3时许,南京城东南郊节制闸附近护城河里,三名少年游泳时发现一团棉絮,敲散后露出装着女人头颅的塑料袋。当晚9时半,北郊迈皋桥附近,一名小学生捉青蛙时摸到一只女人左脚。同一天,白下区清洁工人在清理厕所时发现女人的左膝盖骨。
此后八天里,警方共找到49块肉骨,约占全身2/3,大体上拼成了一个女人的形状。除此之外,还查获了装人头的塑料袋一只、毛巾一条、旧棉絮以及附在棉絮上的一块黄豆大的红布和数根鸡爪形的宝蓝线等十项物证。
案件发生后,公安部迅速在《重要情况简报》中登载了这一情况,并呈报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当即批示:“抓紧侦破,安定民心,续报结果,告知案情。”
南京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随即成立“6·12”专案组,侦查活动立即展开。
经技术部门鉴定,确定了这些尸块是同一女人的头和脚,且凡是可以区分性别的尸块都属于女性,因此认定这是一起杀人碎尸、抛尸灭迹的凶杀案。
从发现尸块的现场情况看,除人头在城南郊外,其他现场分布在新街口、鼓楼、中央门至迈皋桥一线。经过对分布在这个区间的373个厕所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绘制了分布图,发现抛有尸块的五个厕所都远离汽车站,均在由南向北前进方向的右侧。北郊发现尸块的四个水塘,也多在路的右侧。说明罪犯自备交通工具,从城南到城外,分南北两路抛尸。只有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才会有上述抛尸路线,于是得出结论: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
通过对物证的分析和排查,发现棉絮上的红布和宝蓝线指向特定行业。结合走访调查,秦淮区房屋管理所木工队长反映工人周文燕近期行为异常。6月7日早上,周文燕为住户修门窗,门框搬到院子未装好就离开,第二天也没上班;6月9日单位下乡支农,他看上去很累、四肢无力。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锁定周文燕为嫌疑人。他因与受害者存在矛盾,实施了杀人碎尸并抛尸多地的犯罪行为,其作案细节与现场物证相吻合。
周文燕是陈玉兰的第四任对象,陈玉兰失踪前正在谈第五个对象。经过调查,6月7日以后,没有发现陈玉兰的任何踪迹,也没有发现她有出走或自杀的念头。而6月7日上午,陈玉兰外出失踪时,周文燕在毛家苑修理门窗。得知消息后,不告而别,第二天也没有去上班。9日去支农劳动,显得十分疲劳,一休息就躺下睡觉,睡得很沉,有人把他的袜子脱下来放在他嘴上,他都没醒。案发后,周文燕即把与陈玉兰的合影照片,交其朋友保管,言行也反常。
周文燕具备作案时间、动机、作案后的反应等必要条件,最终被依法拘留并承认了犯罪事实。
在国家领导人亲自关注督办下,在刑侦技术落后,不明被害者身份的情况下,依靠耐心细致缜密的勘验排查破获这起碎尸案,为当年民警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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