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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梁文伟中医诊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高市监处罚[2026]2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高州市梁文伟中医诊所分别在2022年4月以68元(货值金额)的价格购进1台“高太医”真空拔罐器和2022年7月以9000元(货值金额)的价格购进1台内热式针灸治疗仪用于诊所经营使用。“高太医”真空拔罐器的包装标签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永康市康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毫塘村上毫塘新村18号第一幢第一层和第二幢第二层;生产备案凭证编号:浙金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30号;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浙金械备20160044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浙金械备20160044号;使用期限:五年等内容。该拔罐器未有标示生产日期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拔罐器的合格证明文件。内热式针灸治疗仪铭牌标签标示日期:2021年03月03日;产品效期:3年;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0172270321;生产许可证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105号;生产企业:济宁市佳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美恒国际汽车博览城西区工程机械城D3-111等内容。截至案发时止,该内热式针灸治疗仪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购进“高太医”真空拔罐器和内热式针灸治疗仪,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按规定如实记录购进医疗器械的相关信息和内容。又查明,当事人购进“亚邦”桑美克拉霉素胶囊(国药准字H20010655)、“康复定”三磷酸腺苷二钠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4788)、鱼腥草注射液(国药准字Z41021744)及“利舒安”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国药准字H42021700)等4种药品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普通货架上销售。“亚邦”桑美克拉霉素胶囊标签标示如下: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康复定”三磷酸腺苷二钠片标签标示如下:贮藏:密封,在凉暗(避光并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鱼腥草注射液标签标示如下:贮藏:密封,遮光,置阴凉处(不超过20℃)。“利舒安”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国药准字H42021700)标签标示如下:贮藏:遮光,密闭,不超过25℃保存。当事人经营场所未配备阴凉柜等冷藏设施设备,导致未能采取必要的控温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我局曾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对当事人不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药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及《药品经营...展开

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处罚款16000元,并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高太医”真空拔罐器1台及过期的...展开

违法行为类型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州市梁文伟中医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