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街头争执到追打他人
一场酒后耍的“威风”
换来八万赔偿与一份犯罪记录
冲动的代价,往往远超想象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1与孙某2等人酒后在桐梓县某街道因琐事与王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双方互相推搡,孙某2用手指王某,王某推了一下孙某2。此时,孙某3和孙某1以为孙某2被王某殴打,孙某3先朝王某头部挥打一拳,接着孙某1朝王某面部挥打一拳,王某逃跑,孙某1与孙某3对王某进行追逐殴打,当王某跑到某商户门口捂头坐着时,孙某1和孙某3再次上前对王某实施殴打,其中孙某1用一只手抓住王某的头发,另一只手朝王某面部殴打,导致王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2024年11月9日,孙某1、孙某2向王某赔偿八万元并取得王某谅解。
经鉴定,王某因受伤导致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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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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