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下班、节假日出行,本来就够堵、够累了。可现在很多人走在马路上,心里多了一层说不出口的害怕。

怕的不是自己不守规矩,而是怕有人把方向盘当成发泄情绪的工具。

景德镇这起案子,就是很多人心里那根刺。

那天是傍晚,高峰时段,主干道限速40公里。

可廖某宇在等红灯时和同车朋友吵了几句,情绪一上来,绿灯一亮,油门直接踩到底。

14秒,车速一路飙到接近13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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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边的人已经开始害怕,劝他慢点,他听见了,但没停,还继续加速。

这已经不是“没控制好车速”,而是明明知道危险,却还是往前冲。

结果大家都看到了。

一家三口过马路,被直接撞飞,其中还有一个才11个月大的孩子。

一审法院最后的定性,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消息出来后,被害人家属当场表示要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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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技术上说,这个判决有它的解释空间。

间接故意、自首情节、量刑平衡,这些词单独拿出来,都说得通。

可问题在于,把这些词放进这起案件里,很多普通人就是过不了心里那一关。

如果你站在律师的位置,可能会说,能争的情节都得争。

可如果你站在行人的位置,站在一个孩子父母的位置,站在每天推着婴儿车过马路的人位置,你很难不问一句:这样开车,和把命往外扔,有什么区别?

他不知道超速会死人吗?

他不知道这是闹市区吗?

他不知道傍晚路口会有人吗?

这些都知道。

可他还是踩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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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放任结果发生”,在纸面上是一个法律概念,但落到现实里,就是对别人的命没有当回事。

再说那个被反复提到的“自首”。

车祸已经发生,人已经倒在地上了,这个时候报警,是选择,还是退路?既没有阻止伤害,也没有在事后第一时间拿出实质性的补救。

这样的行为,真的能成为量刑天平上那么重的一块砝码吗?

很多人不反对依法裁判,也理解司法不能只靠情绪。

但公众期待的,从来不是“情绪审判”,而是底线清楚。

什么是底线?就是你明知会危及不特定的人,却还是选择这么干,那么后果就不该被轻描淡写。

不是为了报复谁,而是要让所有人明白,这条线不能踩。

否则,下一个情绪失控的人,会不会想:就算出事,也不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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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人不安的,不只是三条生命没了,而是这种判决给人的信号。

走在路上的人,会开始怀疑,法律能不能真正兜住公共安全。

失去亲人的家庭,会觉得,再多的程序解释,也填不上心里的那个洞。

法律当然不该是冷冰冰的,但更不能让人觉得,它对漠视生命的人过于宽容。

如果后续真的进入抗诉程序,很多人关心的,已经不只是这一个案子的结果,而是一个更简单的问题:当一个人把方向盘变成危险武器时,法律到底站在谁那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