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疑惑,刑期为啥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判决确定或者开庭当天?其实这是法律兼顾程序效率和罪犯权益的设计——判决执行之日指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结合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规则,既能让司法机关衔接顺畅,也不会让罪犯多受无意义的限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比如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决前已经羁押了3个月,这3个月会从1年刑期中扣除,实际只需要执行9个月。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要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也就是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的那天;如果2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刑期则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不是所有限制自由的时间都能折抵刑期。取保候审、普通监视居住的时间不会算入,但先行羁押(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具体来说,羁押1日能折抵管制2日、拘役或有期徒刑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日则折抵管制1日、拘役或有期徒刑1日。比如判处管制1年,之前因为被抓获、刑事拘留一共羁押了1个月,这1个月能折抵成2个月,最终管制的期限就变成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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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期该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却没执行,得先明确原因。要是因为司法机关程序延误没及时收监,罪犯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尽快执行判决;要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等不符合收监条件,比如需要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期间会折抵刑期,等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还没满,就会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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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情况和其他刑罚不一样。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的,之前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考验期。比如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之前已经羁押了10个月,考验期还是1年;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因为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被撤销缓刑,之前羁押的10个月就能折抵10个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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