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根本原因在于大陆的战略意图。他说,大陆一向视台湾问题视为内部事务,军事行动是否违反“国际法”,从来不是考虑对台动武的决定因素——若采取军事行动,目标并非清除(“台独”政权)领导人,而是“全面占领跟控制台湾”。
二是台湾的政治制度可以确保“总统”不在也能确保“政府连续性”。李喜明指出,台湾是“成熟的民主政体”,若当局领导人丧失行为能力,法律规定的继承机制也能确保“政府连续性”(依据台有关规定,“副总统”、“行政院长”接续代理),罢免“总统”既然不会使台瘫痪,“斩首”也不致引发系统性崩溃或民众集体投降。
李喜明还认为,美国在委内瑞拉的行动,比外界认为的都还要复杂,需要高度整合情报、电子和信息战、精准打击能力、特种作战部队、内部政治操控和紧密同步的联合行动,而解放军在执行这种性质复杂、政治敏感的特别行动方面缺乏类似经验,因此,解放军若效仿这类的军事行动会面临巨大风险。
这一点与英国路透社的说法基本一致。路透社前日报道称,解放军“在联合作战经验、电磁与电子战能力,以及高风险任务的实战验证方面,(与美)仍存在明显差距”,“一旦出现问题,就会迅速升级为全面冲突,带来极高政治与军事风险”。
对于实施“斩首”行动作战任务的部队,台“国防院”曾发表研究报告指出解放军拥有21支旅级整建制特战部队,其中包括渗透打击等特殊使命,是精锐中的精锐。台军事专家谭传毅则指出,解放军特种部队最重要的两大任务是直接行动和特种侦察,而直接行动任务之首就是“斩首行动”——攻击敌方关键人物和指挥中枢,使敌人处于群龙无首无法指挥,“打击敌人薄弱环节,快速结束战争”。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解放军会同武警部队、公安特警部队如果针对“台独”首恶、“台独”顽固分子实施“斩首行动”,主要依据国内法,且目前已有完整的法理闭环。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这意味着,“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行为一经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使用突袭行动到台湾省内进行执法,缉拿归案。
如果“台独”分裂势力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倚靠外部势力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则不仅违反《分裂国家罪》,而且违反《武装叛乱罪》,台湾当局领导人作为“台独“武装的“三军统帅”,理应归为武力缉拿和火力打击之列。
和平统一是最好的统一方式,“斩首作战”并非必然就是武统,而是消除阻挠统一战略障碍、彻底瓦解“台独”分裂势力、推动实现和平统一的重要方式。在一些情势下,该种行动可最大限度降低统一的成本,维护两岸同胞的安全福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