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振国与妻子育有四子女:王建民、王建华、王秀英、王建国。2000年妻子去世,2012年王振国去世。
上世纪90年代末,某国企推行房改,允许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福利房。因政策限制,一号房屋只能登记在职工王振国名下。
王建国称:
“全部购房款(约5.4万元)由我实际支付;
购房合同、付款收据虽以父亲名义签署,但均由我和妻子代签,并使用父亲的人名章;
自2000年起,我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并于2002年、2014年两次装修;
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原件均由我保管;
兄姐多年来从未提出异议。”
父亲去世后,王建国要求三位兄姐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遭拒。遂起诉,主张其与父亲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协助过户。
三被告辩称:
一号房屋是父亲的合法财产;
购房款由父亲出资(部分来自子女资助);
王建国仅为“暂住”,持有证件是因为长期居住;
双方从未约定“借名买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王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建国与王振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约定”,不能仅靠推定
法院强调:借名买房的核心是双方存在“一方出资、一方代持”的合意。仅有出资、居住、持证等事实,不能自动推导出借名关系。
家庭内部代办事宜常见,不等于权属转移
鉴于父子关系及共同居住背景,由王建国代办购房手续、保管证件、长期居住,完全可能出于亲情安排或委托代理,而非借名。
出资性质不明,不排除赠与或家庭内部支持
即便王建国支付了款项,也可能是对父亲的赡养支持或家庭内部资金调配,不能直接等同于“购房出资”。
无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佐证
王建国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协议、录音、证人、家庭会议记录等)证明父亲曾同意“房子归你,只是挂我名”。
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房屋自始登记在王振国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非经确权,不得擅自处分。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必须有“名”有“实”:
“实”指出资,“名”指明确的借名合意。缺“名”,再充分的“实”也难胜诉。
家庭内部借名风险极高:
父子、兄弟姐妹之间往往碍于情面不签协议,一旦老人去世、其他继承人反悔,出资人极易人财两空。
持有房产证≠拥有产权:
证件由谁保管,不影响物权归属。法院更看重登记+合意+完整证据链。
正确做法:
若确需借名(尤其房改房、限价房),务必做到:
(1)签署书面借名协议并由所有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
(2)保留全部付款凭证(备注用途);
(3)通过家庭会议或公证固定合意;
(4)条件允许后立即提起诉讼,避免继承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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