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一、控告人信息

控告人:康强,性别:[请补充],出生年月日:[请补充],民族:[请补充],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珞涵屯7栋二单元102号,身份证号码:[请补充],联系电话:[请补充]

二、被控告人信息

1. 被控告单位一: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请补充姓名及职务],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请补充详细地址]

2. 被控告单位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高华(院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95号(登记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38号)

委托代理人:汪昌介、田迪(医院职工)

3. 被控告单位三: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请补充姓名及职务],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9楼(登记机关: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被控告单位四: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彭本建(代理院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12号

5. 被控告人(个人):王葵(葵花的葵),系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案涉(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案件承办人

6. 被控告单位五: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请补充院长姓名及职务],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

7. 被控告人(个人):李斌成,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案涉(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件承办人

8. 被控告单位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请补充院长姓名及职务],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8号

三、控告事由

控告人因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侵权纠纷、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强制隔离相关争议,在维权及诉讼过程中,遭遇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侵权及违法举证行为

1. 控告人因正常就医事宜与该院产生争议后,该院无端主张控告人“医闹”“多要赔偿、扩大伤情”“骗保”,无任何事实依据;其相关行为导致控告人个人信息通过110出警执法记录仪记录扩散至330余人,对控告人名誉权及人格尊严造成实质性损害,却拒不承认侵权事实。

2. 该院在诉讼中提交伪造证据,虚构控告人“无有效证件擅闯封闭区域”,与事实中控告人持诺家值同司委托手续、经该院院办主任指派腹洁老师接待准入的情况严重不符;其代理人当庭承认相关指控仅来源于“行政包装”“医学包装”及“内部会议纪要”,无合法有效证据支撑。

3. 该院在(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件二审调解阶段同意协商解决方案后,以“需党委讨论”为由拖延四个月,最终反悔拒不履行调解共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4. 该院单方炮制关于“康强想多要赔偿就扩大伤情”的非法医学司法鉴定,该鉴定仅使用控告人身份证信息,无控告人本人到场、无活体检测、无本人签名确认,且未具备合法司法鉴定编号及合规资质;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明确系统中无该鉴定记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相关单位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事项进行鉴定,被鉴定机构以“现有设备无法做出该鉴定”为由依法拒绝,足以佐证该鉴定报告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该院仍将其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法庭。

(二)武昌区卫生健康局的失职行为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发文明确控告人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门诊开药属正常医疗行为,但武昌区卫生健康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该院伪造证据、炮制非法司法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管,亦未对控告人的合理诉求作出明确回应,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且该院关键处理卷宗因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控告人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相关法院未依法调取导致案件关键事实不清。

(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及法官王葵的违法审判行为

1. 法官王葵在审理(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案件时,未依法组织核心证据质证,对控告人提出的“案涉司法鉴定系非法伪造”的抗辩理由置之不理,径行采信该无效鉴定报告;且在未向控告人释明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案由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变更为“名誉权纠纷”,改变审理方向和证明对象,违法加重控告人举证责任,程序严重违法。

2. 审理(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案件时,针对对方“擅自进入封闭场所”的矛盾辩称,控告人已提交关键监控视频存储地点及调取线索并书面申请法院调取,但法官王葵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查取证法定职责,直接以“控告人举证不能”为由作出不利判决,导致核心事实无法查清,属于典型程序违法与职务渎职。

3. 两案审理中均未完整记录庭审核心辩论内容,未对控告人主张的“扩大伤情赔偿”“信息扩散损害”等核心诉求进行实质审理,未履行释法解释义务,仅以笼统理由草率裁判,未依法审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法官李斌成的违法审判行为

1. 法官李斌成在审理(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件时,明确表示“顶不住被申请人党委的压力”,提及判决是“人民医院党委要求的”,违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审判活动存在法外因素不当干预。

2. 该院未纠正一审法院(法官王葵)的程序违法及事实认定不清问题,回避控告人提交的110执法记录仪证据、完整病历、书法练习康复证明等形成的完整证据链,以及“司法鉴定非法”的核心抗辩,错误认定“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判决逻辑混乱,维持一审错误判决,未保障控告人合法诉讼权利。

(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

该院在审理(2025)鄂民再6171号案件时,未依法审查原审存在的非法证据采信、举证责任分配不公、擅自变更案由、未依法调查取证等问题,仅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逻辑严密”的笼统表述维持原判,未进行实质说理,剥夺控告人申诉权利,裁判结果显失公正。

(六)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违法情形

[请补充该公司具体违法事实,如:在关联保险业务处理中故意拖延、推诿履职,或配合其他被控告人提供不实材料等,需明确时间、事件经过及损害结果]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人格尊严保护)、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构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质证要求)、第八十九条(二审审理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处分原则)、第六十七条(调查取证职责)、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情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法院审判职责)、第四十条(法官履职要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公平原则)、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义务);

7.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的合法性、鉴定委托与受理要求);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非法证据排除);

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五、请求事项

1. 依法查清各被控告人的违法违规事实,确认其行为违法;

2. 责令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向控告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责令武昌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炮制非法司法鉴定等违法医疗行为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控告人;

4. 依法撤销(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2025)鄂01民终2010号、(2025)鄂民再6171号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

5. 依法追究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王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斌成的违法审判责任;

6. 依法认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提交的“康强想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相关司法鉴定无效;

7. 责令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依法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涉及赔礼道歉、赔偿等,可具体补充);

8.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 支持控告人的其他合理合法诉求。

六、证据材料清单

1. 110出警执法记录仪相关记录(证明信息扩散事实);

2. 诺家值同司委托手续、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院办接待证明(证明准入合法性);

3.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证明门诊开药行为合法);

4. (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2025)鄂01民终2010号、(2025)鄂民再6171号民事判决书、庭审记录(证明审判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5. 武汉市400建庭中心、洪山区法院、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法院等相关沟通记录(证明非法证据相关事实);

6.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机构拒绝鉴定的书面说明、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无相关鉴定记录的证明(证明案涉司法鉴定非法);

7. 涵盖多家医院的完整病历原件、书法练习康复原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伤情真实性及治疗必要性);

8. 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调解沟通记录、法官李斌成关于“受党委压力”的沟通记录(证明调解反悔及审判干预事实);

9. 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沟通记录、业务凭证等(证明其违法违规事实);

10. 其他证据:[请补充证人证言、书面沟通记录等相关材料]

此致

[请补充受理机关,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控告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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