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导读】
凌永超在成都城隍庙电子市场租了个房间,囤积了12000多张光碟准备贩卖。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时发现,其中11240张是盗版光碟,800张是淫秽光碟。
另一个案件中,张顺等人销售盗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数量从100本到2300本不等。他们还销售了《党章》、《十七大报告》单行本。
这两个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涉及多个法律难题:销售盗版光碟和盗版书籍,到底该定什么罪? 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如果著作权人不明确怎么办?如果销售的是官方文献的盗版怎么办?
通过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几个容易混淆的罪名,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个关键要件的认定标准。
01 案例一:电子市场里的盗版光碟
2008年9月10日上午9时许,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和成都市金牛区文化局联合执法,来到成都市城隍庙金房电子市场A座4-15号。
这是凌永超租住的房间,也是他的"仓库"。
执法人员查获的物品令人震惊:
各类光碟12000余张,整整齐齐地码放在房间里,显然是准备用来贩卖的。
凌永超属于无照经营,没有任何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
这些光碟经过鉴定:
11240张属于非法出版物,都是盗版的电影、电视剧、音乐等作品的光碟;
800张属于淫秽光碟,内容不堪入目。
检察院对凌永超提起公诉,罪名有两个:
一是非法经营罪(针对11240张盗版光碟); 二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针对800张淫秽光碟)。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对11240张盗版光碟的行为,不应定非法经营罪,而应定侵犯著作权罪。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02 案例二:热销的盗版政治读物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成为畅销书。
张顺看到了"商机",购进了2300本盗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和1000本盗版的《十七大报告》单行本。
他的销售网络很清楚:
卖给陈瑞:《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00本、《十七大报告》单行本1000本; 卖给赵党清:《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300本。
陈瑞拿到货后,继续转手:
卖给赵党清:《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200本; 卖给王红勤:《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0本、《十七大报告》单行本100本; 卖给其他单位一部分。
赵党清把从张顺和陈瑞处购进的1500本《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连同从他人处购买的此书,一起卖给国家发改委2300本。
公安机关从国家发改委收回1033本,经鉴定,1031本是侵权复制品。
王红勤将从陈瑞处购进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0本、《十七大报告》单行本100本,连同从他人处购进的《党章》等图书,向北京市劳教局等单位销售。
公安机关从北京市劳教局等单位收回《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211本、《党章》369本,经鉴定,579本是侵权复制品。
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争议:《党章》和《十七大报告》单行本有著作权吗?销售这些盗版书构成什么罪?
03 法条:三个容易混淆的罪名
要准确理解这两个案件,必须先搞清楚三个容易混淆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三个罪名有什么区别?
从入罪标准看:
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品数量500张(份)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罪: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从主观要件看:
侵犯著作权罪:要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要求"明知是侵权复制品"; 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
从客观行为看:
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包括销售);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仅销售; 非法经营罪:非法出版、复制、发行。
最关键的区别:
如果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04 分析一:为何改判侵犯著作权罪?
回到凌永超的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是非法经营罪,为什么法院改判为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的分析非常清晰:
第一,凌永超的行为符合"发行"的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凌永超贩卖盗版光碟的行为,属于零售,是发行的一种方式。
第二,凌永超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凌永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复制品数量11240张,远超500张的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此,凌永超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虽然凌永超的行为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无照经营、销售非法出版物),但根据司法解释: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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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明确了处理原则:如果行为同时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第四,也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凌永超的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而且即使达到,也应该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因为侵犯著作权罪包括了销售行为。
最终判决:
凌永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05 分析二:官方文献的著作权问题
张顺等人的案件更复杂,涉及一个特殊问题:官方文献有没有著作权?
法院的分析非常专业:
第一,《党章》和《十七大报告》没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本法保护: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党章》和《十七大报告》都是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它们可以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例外。
换句话说,《党章》和《十七大报告》都没有著作权人。
第二,《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有著作权。
《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的著作权归"本书编写组",由人民出版社享有独家出版发行权。
这本书有明确的著作权人,销售盗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三,销售盗版《党章》和《十七大报告》单行本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既然这两种出版物没有著作权人,销售盗版的《党章》和《十七大报告》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但是,人民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
虽然《党章》和《十七大报告》没有著作权,但为了规范出版发行,相关机构授权人民出版社享有专有的出版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但可以销售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正版书籍。
第四,擅自出版《党章》和《十七大报告》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单纯销售不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但"出版"不等于"销售"。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单纯销售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不属于"出版",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但如果明知是非法出版物而销售,达到一定数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张顺销售盗版《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2300本,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陈瑞销售盗版《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00本,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赵党清销售盗版《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500本,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王红勤销售盗版《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0本,未达到500本的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
四人销售的《党章》和《十七大报告》单行本,不计入犯罪数额。
最终判决:
张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赵党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陈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准许检察院撤回对王红勤的起诉。
06 解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何认定?
这两个案件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凌永超案中,11240张盗版光碟涉及的作品可能有数百上千种,著作权人分散在世界各地,怎么可能一一找到著作权人取证?
法院提出了一个重要原则:
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复制发行,且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这个原则的法理依据是: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就其发行行为经过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行为人不能提供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明,就推定其侵犯著作权。
这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原则。
在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这个原则?
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复制发行。
比如行政执法机构的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第二,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被告人能提供授权书、许可协议等证明材料,就不能认定为"未经许可"。
第三,综合全案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凌永超无照经营,囤积大量光碟,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他也不能提供任何授权证明,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这个原则的实践意义非常重大:
它解决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举证困难问题。
如果机械地要求"逐一寻找权利人取证",在涉及大量作品的案件中根本无法操作,会导致大量侵权行为得不到惩处。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07 延伸:如何区分三个罪名?
通过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的实用标准:
第一,看行为性质。
如果是复制发行(包括销售)他人作品,首先考虑侵犯著作权罪。
如果仅仅是销售,没有复制,且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考虑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如果是出版、复制、发行不涉及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考虑非法经营罪。
第二,看作品性质。
如果作品有明确的著作权人,销售盗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如果作品没有著作权人(如官方文献),销售盗版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三,看入罪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品数量500张(份)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罪:根据具体情况,一般要求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第四,看法律适用顺序。
如果同时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和其他罪名,优先适用侵犯著作权罪。
如果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再考虑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或非法经营罪。
第五,看犯罪形态。
侵犯著作权罪可以是复制、发行或既复制又发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只能是销售; 非法经营罪包括出版、复制、发行。
08 启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
这两个案件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新趋势:
第一,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过去,侵犯著作权罪主要打击复制行为,对单纯销售行为打击不力。
现在,司法解释明确"发行"包括销售,大大扩大了打击范围。
只要销售盗版达到500件,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门槛大大降低。
第二,举证责任更加合理。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人证明其获得了授权,而不是由控方逐一找到著作权人取证。
这既符合法律原理,又具有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三,罪名界限更加清晰。
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避免了同一行为可能被定不同罪名的混乱局面。
第四,对特殊作品的处理更加科学。
明确了官方文献没有著作权,销售盗版官方文献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这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官方文献的不当垄断。
第五,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从凌永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大。
而且,即使是销售盗版,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是简单的行政处罚了事。
第六,要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
不要以为销售盗版没事,不要以为量小就不算犯罪。
只要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达到500件,就可能构成犯罪。
而且,即使自己不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结语】
一张盗版光碟,一本盗版书,看似不起眼,但背后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心血,破坏的是市场秩序,损害的是文化创新。
凌永超和张顺等人的案件告诉我们:销售盗版不是小事,达到一定数量就是犯罪。不要以为自己只是小商小贩,不要以为销售不是复制,法律的网越织越密,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这两个案件还告诉我们:法律在进步,保护在加强。 从罪名的明确,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再到特殊作品的处理,法律越来越科学,越来越严密,越来越有操作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要自觉抵制盗版,支持正版。虽然盗版便宜,但购买盗版就是在鼓励侵权,就是在损害创作者的利益,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
对于经营者来说,要坚持合法经营,不要销售盗版。即使暂时能赚点小钱,但一旦被查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款,甚至要坐牢,得不偿失。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要积极维权,发现侵权及时举报。法律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打击盗版,就是支持创作。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素材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679号 凌永超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680号 张顺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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