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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纯的持币、炒币不违法,但如果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洗钱)或者变相买卖外汇并提供帮助的则为共犯~

早在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已经明确了将虚拟币的交易列为“洗钱”的方式之一。

注意,这里的意思说的是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是他们的一个选择方式之一,而不是说交易虚拟币就是“洗钱”,这里是两码事~

而在近期,2026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法院的一场专题研讨会,似乎为个人的加密货币活动划定了一条更清晰的法律边界。

如今在国内,相信大部分持有和交易加密货币的人群都想问,持有跟交易虚拟货币到底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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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持有并且买卖加密货币,会不会被当成犯罪呢?

上海海法院的研讨会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这一普遍焦虑。会议释出的一个核心裁判倾向是:

个人单纯的持币,炒币,则一般不认为非法经营罪。

但如果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洗钱)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仍通过兑换虚拟货币方式提供帮助的,情节严重的,应认得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这里的意思很简单,意思是你该囤币的囤币,该炒币的炒币,只要你不骗人,卖币的时候不收到赃款,那么你就没事,也没人去管你~

如果你明知道对方在进行非法交易(洗钱)、买卖外汇、并且还与之发生交易关联,那么你是可能要被按头的。

而这里界定你是否可能被按头的标准是[主观明知]的认定,上海法院的结论是应综合判断涉虚拟货币洗钱罪中的[主观明知],以防止客观犯罪。

举个例子:你的朋友要换点美元,找到了你,并把钱了你,你把USDT给了朋友,你的朋友又在美国把USDT卖掉了换成了美元,完成了这个RMB→虚拟币→美元这个环节,你对整个过程又是知情的,并且提供了帮助,那么你就是非法换汇的嫌疑。

如果同时你有很多个朋友持续性的找到你,让你帮忙,你又持续性的为多人提供了帮助,并且持续性的获利,金额巨大,那么你就是绕过外汇管制,定你非法经营罪也不为过~

总结来说就是:

1、对于洗钱,不能光看结果,要看“你知不知情,不知情的洗钱不算犯罪。

2、洗钱既遂,只要动手藏钱,就算犯罪完成, 比如说黑U从混币器换成ETH,就算洗钱,用混币器的这个动作就可以认为你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既洗钱行为。

3、仅属于个人持币、炒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你是个“搬砖的”或者OTC商家,明知道别人是要把人民币换成美元,你通过USDT帮他倒手,完成了人民币-虚拟币-外汇的这个环节,跳过了国家的外汇管制,这种会被定性为“变相买卖外汇”,如果金额大、情节重,就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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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持有、单纯买卖的这个不违法!

散户炒币买卖最大的风险在于你手里RMB的是否是干净的,对的,就是买卖的这个过程~

1、如果你拿着赃款去买虚拟币,转移了犯罪所得,那么你就是洗钱罪无疑。

2、如果你卖虚拟币收到了赃款,并且明知道对方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那么你就是帮信、掩隐、洗钱罪名(根据涉案金额大小来定)

如果上述两种情况你都不知道,并且都做了相应的审核义务,但还是收到了赃款,那么就可以认定你不明知,而这种情况下你就要承担返还赃款的民事责任,没有其它的刑事责任。

“明知” 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可通过以下情形推定:

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

2、交易方式异常,如频繁更换账户、使用多个非本人账户、采用隐蔽手段交易等。

3、交易对象身份不明,或刻意规避身份核实。

4、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罚,仍继续交易等。

所以对于散户来说只要你卖币不收到赃款,你就相安无事,没有人管你。

而对于那些长期经营的币商来说,大部分的币商每天跟几十个人交易,收个几十上百笔资金,他们自己都不清楚自己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如果收到了赃款,交易过程中又有异常行为,比如隐蔽交易的手段、价格异常、曾经被冻过卡,还继续交易,那么就会涉嫌帮信、掩隐等罪名。

而有些币商也没收到赃款,但还是被按头了,那么大概率就是涉及上下游的非法换汇行为了。

总的来说散户其实还好了,随便你怎么玩,只要你不去骗人自己拿自己血汗钱进去玩,风险自担,亏了你也别拉横幅,赚了出U的时候你别收到涉诈资金就行了。

愿天下没有难卖的U~

我是文叔,关注币商事务所,专注加密圈法律法规,银行卡司法冻结、两卡惩戒申诉、虚拟币安全变现等领域的资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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