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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15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151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x乡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04年因抢劫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015年因伪造机动车驾驶证被湖南郴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08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藁城市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现查明:2025年03月09日20时许,违法人李x饮酒后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辛集市妍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安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数值为:

68mg/100mL。李x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查,2012年08月22日,李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藁城市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李x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人李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