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发生在2014年的工程劳务费,历经十年协商、诉讼,终于有了定论。法院一审判决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先生支付189580元劳务费,某建筑公司不服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场耗时多年的讨薪案,不仅让陈先生拿到了应得的报酬,也为劳务合同纠纷中“职务行为责任认定”“工程款结算举证”等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十年前的工程,十年后的讨薪

陈先生说,时间拉回2014年6月24日,他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专业及零星工程分包合同》,承接某工业园粗加工厂房的模板制作工程安装项目。合同约定总价按实际劳务费结算,某建筑公司先行支付113.658万元,剩余款项待工程验收结算后支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陈先生按约完成工程,并于2014年8月25日前交付使用。2017年12月26日,双方对账结算,确认陈先生的劳务费总额为134.658万元,剩余21万元约定于2020年春节前付清。但这笔款项却被某建筑公司一拖再拖,即便陈先生多次协商,对方始终以“项目未验收”“发包方破产未付款”等理由拒绝支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无奈之下,陈先生于2024年2月将某建筑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涂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2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张律师,这是您代理的一起欠薪案件,请您说说事件一些细节及相关法律问题。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面对起诉,某建筑公司与涂某分别说出了他们的理由:

某建筑公司称已支付150.3万元,因陈先生同未提交结算材料导致无法确认剩余工程款;同时表示项目发包方已申请破产,项目未验收且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因此拒绝付款。

涂某称,自己仅是工程项目经理,签署结算单属于职务行为,付款责任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且结算数额为估算值,需以公司最终审定为准。

庭审中,双方当庭对账,确认包含涉案工程在内的两个项目总工程量为171.258万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152.3万元,尚欠18.958万元劳务费。法院审理认为,涂某作为项目经理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付款责任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双方已就工程量及已付款达成一致,某建筑公司需向陈先生支付18.958万元劳务费,超出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建筑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自行认定工程总额,属于程序违法,且其已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其他项目费用,不应计入本案。

青岛中院审理后查明,陈先生对某建筑公司提交的付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双方2017年的对账结算已明确涉案工程劳务费数额;某建筑公司虽主张已付款包含其他项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陈先生履行完毕本案付款义务。最终,中院认定某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92元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小编:张律师,陈先生通过长达十年的艰辛维权,终于胜诉,让陈先生感到欣慰,所以对我们那些还在维权路上的人来说,也有很多借鉴意义。

张律师:是的。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劳务提供者,在签订合同、履行工程及结算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书面凭证,遭遇欠款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