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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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凌晨,乐山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直属二大队在日常执勤中查获了一起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案,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该行为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025年12月23日凌晨,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市中区长青路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0时54分许,当执勤民警对车牌号为“川LD****9”的白色小型新能源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说话时散发出很浓重的酒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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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该车驾驶员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后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5mg/100ml。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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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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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李某已被送至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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