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国企内退不能成大规模裁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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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央企一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刷屏了,女工人48岁就能“内退”,比国家规定的50岁退休早两年;待遇更是“断崖式”跳水,从高薪直接砍到最低工资标准——月入两三千块,引发热议。
有人点赞“良心安排”,有人怒斥“裁员遮羞布”,比工地拌水泥还热闹。真相倒不复杂:距退休不足5年,自愿申请,领导点头,企业发点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社保照缴,工龄算数。合法!但强制的,就是违法。
其实,央国企内退并非今日才突然出现的现象,其历史可追溯至1993年,早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这一政策的演变与国家国企改革进程紧密相关,经历了从福利工具到安置手段的转变,且始终围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这一核心限定展开。
内退政策原来其实是1993年开始的富余职工安置的制度开端。
1993年,国务院发布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首次明确“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内退”。此时的内退带有明显福利属性:1993年内退工资与在岗工资差距较小,相当于为临近退休人员提供过渡性保障。
此后,1997年至2003年国企改革深化阶段(如“抓大放小”、剥离社会职能),“带岗分流”“买断工龄”等人员安置措施集中实施,内退成为消化冗余人员的重要手段,规模迅速扩大。
2003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收紧,禁止大规模内推。2003年至2010年,内退政策进入规范期,逐步收紧适用条件。2010年以后,央国企大规模内退基本被禁止,仅允许极个别特殊情况(如企业濒临破产、职工自愿且符合条件)经申请批准后实施。
可见,早期内退因工资待遇接近在岗水平,被视为“福利政策”;如今内退工资标准与在岗工资差距显著拉大(通常为在岗工资的60%-80%),逐渐演变为“人员安置手段”。职工抵制情绪由此产生——昔日福利变为被动选择的“次优解”。
央国企的8090后,已经没有内退和买断的机会了。
其实内退在政策源头有一定福利的意思,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现在,“五年”是内退的红线。央国企领导干部距退休不足五年时,需退出实职岗位转为虚职(如顾问、巡视员),与职工内退政策形成“五年红线”呼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职工,若被协商解除合同并获得大额补偿,易引发审计合规质疑(视为“变相剥夺养老权益”),因此企业通常关闭该群体的协商解除通道。
当业务萎缩、项目关停导致人员冗余时,央国企通常为职工提供三条路径:协商解除合同(限距退休超五年者)、内退(限距退休不足五年者)、待岗。其中,待岗与内退的差异直接决定了职工的选择倾向:
对比维度
内退
待岗
性质
双方协商(需员工签字+单位盖章)
企业单方通知
待遇
协议明确工资标准(相对稳定)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较低)
约束
无竞业限制(可自由择业)
禁止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合同)
自主性
职工可自由安排时间
实质为“强制放假”,无工作内容
多数职工优先选内退——尽管待遇低于在岗,但优于待岗的低薪与严苛约束,且保留了自主择业权利。这也解释了为何部分企业看似“强制内退”:实为待岗与内退二选一的被动结果,而非直接强制。
说白了,内退仅面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年轻人无资格申请;超过五年者只能通过协商解除等路径处理,不可内退(否则违反合规审计要求)。内退本质是特定历史阶段的过渡性安置手段,而非企业随意使用的“裁员捷径”。当前政策已明确禁止大规模内退,仅保留极端情况下的个案审批。
央国企内退政策从福利到安置手段的转变,折射出国企改革中“人员冗余化解”与“职工权益保障”的平衡难题。其核心逻辑始终围绕“五年红线”展开:既避免对临近退休职工的权益冲击,也为企业转型腾挪空间。理解这一历史脉络与政策边界,方能客观看待当前内退现象——它不是“强制裁员”,而是在合规框架下,企业与职工共同面对转型压力的折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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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5G :资深分析师|特约撰稿人|新媒体专栏作者|手机评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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