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淫秽物品相关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性质认定是案件定性的核心前提。若能成功论证涉案物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便能从根源上切断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实现釜底抽薪式的辩护效果。司法实践中,艺术表达与淫秽内容的界限常常存在模糊地带,部分包含色情元素的文学、艺术作品易被纳入淫秽物品的认定范畴。
一、厘清核心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内涵,其认定需遵循严格的逻辑标准,这是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前提。准确厘清淫秽物品的界定要素,才能精准找到辩护的切入点。
(一)淫秽物品的法定核心要素
根据法律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这一界定包含两个核心层面:其一,内容层面需具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特征;其二,本质层面需具有“诲淫性”,即足以挑动普通人的性欲,导致其腐化堕落,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排除了两类物品的淫秽属性:一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二是包含有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排除性规定,为艺术表达类涉案物品的辩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是界分艺术与淫秽的核心法律支点。
(二)淫秽物品的司法认定逻辑
司法实践中对淫秽物品的认定,并非单纯依据内容中是否存在色情元素,而是遵循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综合判断原则。整体性原则要求对物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不能孤立截取部分色情片段作为认定依据,需结合作品整体主旨与表达目的综合判断;客观性原则强调以普通人的普遍认知为标准,避免以个人主观好恶或极端化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关联性原则则要求考量色情内容与作品整体的关联性,即色情内容是否为作品表达所必需,能否被作品的艺术价值、思想内涵所缓和。
这种综合认定逻辑,为辩护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辩护律师可从上述认定原则出发,解构控方的认定逻辑,论证涉案物品不符合淫秽物品的法定要件。
二、界分核心难点
艺术表达与淫秽内容的界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艺术表达以传递思想、情感、审美价值为核心目的,色情元素仅为表达手段且服务于整体艺术主旨;而淫秽内容以挑动性欲为核心目的,缺乏实质艺术价值与思想内涵。具体可从以下维度进行辨析,为辩护提供支撑。
(一)表达目的:价值导向与诲淫意图的区分
艺术作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思想表达、情感传递或审美呈现,其包含的色情元素往往是为了还原现实场景、塑造人物形象或揭示社会议题,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即便部分作品对性行为或色情内容有所描绘,其目的也并非露骨宣扬色情,而是服务于整体的艺术表达与思想传递。
反观淫秽物品,其核心目的在于诲淫,即通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挑动受众的性欲,缺乏实质的思想内涵与艺术价值。二者在表达目的上的差异,是界分艺术与淫秽的核心维度。辩护中可重点论证涉案物品具有明确的艺术表达目的,色情元素仅为辅助表达手段,而非核心内容。
(二)内容呈现:适度描绘与露骨宣扬的区分
艺术作品对色情内容的描绘往往具有适度性与必要性,会根据表达需求进行合理取舍,避免过度渲染与细节堆砌。这类描绘通常融入整体剧情或艺术场景中,与作品的思想内涵、艺术风格相契合,不会对受众产生强烈的性刺激。
淫秽物品则以露骨宣扬色情为核心,对性行为的描绘往往详尽、具体,刻意突出性器官与性行为细节,通过强烈的性刺激挑动受众性欲。二者在内容呈现上的差异,可通过对比分析涉案物品的内容布局、描绘方式与表达需求,论证其属于适度的艺术描绘,而非露骨的色情宣扬。
(三)整体价值:艺术内涵与诲淫本质的区分
具有艺术价值的作品,其整体内涵必然超越色情元素本身,能够为受众带来思想启发、情感共鸣或审美体验,在文学、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认知价值与传播意义。即便作品中包含色情内容,该部分内容也不会掩盖作品整体的艺术价值与思想高度。
淫秽物品则不具备任何实质的艺术价值与思想内涵,其整体内容围绕色情元素展开,唯一作用在于挑动性欲,对社会风气与公序良俗具有消极影响。辩护中可通过论证涉案物品的艺术价值、思想内涵,以及色情内容在整体作品中的占比与作用,否定其淫秽属性。
三、辩护路径构建
结合上述界分维度与法律规定,涉案物品非淫秽物品的辩护可构建“前提把控—核心突破—证据支撑—程序质证”的系统性路径,全方位论证涉案物品的非淫秽属性,实现有效辩护。
(一)前提把控:解构控方认定依据的逻辑缺陷
控方对淫秽物品的认定,往往依赖鉴定意见与部分内容片段的截取分析。辩护工作首先应从解构控方认定逻辑入手,寻找其认定依据的缺陷与不足。
其一,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鉴定意见是淫秽物品认定的重要证据,但需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标准是否遵循整体性、客观性原则。若鉴定仅依据部分内容片段作出认定,未结合作品整体主旨与艺术价值进行分析,可主张该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与客观性,申请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其二,指出控方认定的逻辑漏洞。控方往往存在“以局部代整体”“以元素代本质”的认定误区,即仅因涉案物品包含色情元素,便直接认定其为淫秽物品,忽视了对作品整体价值与表达目的的审查。辩护中可针对性指出这一逻辑漏洞,强调淫秽物品的认定需以整体内容为依据,结合表达目的与核心价值综合判断,不能孤立看待局部色情元素。
(二)核心突破:从界分维度论证艺术表达属性
在解构控方逻辑的基础上,需围绕艺术表达与淫秽内容的界分维度,重点论证涉案物品的艺术属性,否定其淫秽性。
首先,明确涉案物品的艺术表达目的。可结合作品的创作背景、主旨思想、表达主题等,论证其创作目的在于传递思想情感、呈现审美价值或揭示社会议题,而非露骨宣扬色情。例如,人体艺术作品以展现人体美学、探索生命本质为目的,其对人体的描绘属于艺术表达范畴,并非为了挑动性欲。
其次,论证色情元素的适度性与必要性。分析涉案物品中色情元素的呈现方式、占比的作用,说明该部分内容是为了实现艺术表达目的而存在,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指出其对色情元素的描绘较为克制,未进行过度渲染与细节堆砌,不会对受众产生强烈的性刺激,不符合“露骨宣扬色情”的法定要件。
最后,凸显涉案物品的整体艺术价值。可通过引用艺术领域的专家意见、学术评价、行业认可等证据,论证涉案物品在文学、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认知价值、审美价值与传播意义,属于“包含有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依法不应认定为淫秽物品。
(三)证据支撑:构建多元化的辩护证据体系
辩护观点的成立,需以扎实的证据为支撑。针对艺术表达类涉案物品,应构建多元化的证据体系,强化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一是专家辅助人意见。聘请文学、艺术领域的专家作为辅助人,针对涉案物品的艺术价值、表达目的、内容呈现等出具专业意见,论证其属于艺术作品而非淫秽物品。专家辅助人可出庭作证,就涉案物品的艺术属性作出说明,回应控方与鉴定意见的质疑。
二是同类作品对比证据。收集与涉案物品风格、主题相近的已被认可的艺术作品,通过对比分析,说明涉案物品的内容呈现、表达方式符合艺术创作的常规范式,其包含的色情元素与同类艺术作品相比具有适度性,进而论证其艺术属性。
三是创作与传播相关证据。收集涉案物品的创作手稿、创作说明、传播渠道、受众评价等证据,证明其创作过程符合艺术创作规律,传播目的在于展示艺术价值而非诲淫,受众对作品的认知也以艺术欣赏为主,进一步佐证其非淫秽属性。
(四)程序质证:审查涉案物品的取证合法性
涉淫秽物品案件多涉及电子证据、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辩护中应注重对取证程序的质证,若发现程序违法情形,可申请排除相关证据,削弱控方的指控力度。
一方面,审查实物证据的取证程序。重点审查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保管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完整的取证笔录与见证人记录,物品在流转过程中是否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或替换。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可主张排除该证据。
另一方面,审查电子证据的取证规范。对于网络传播类案件中的电子数据,需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数据提取、固定、传输、存储等环节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定,是否记录了完整的哈希值校验记录,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若电子证据存在取证程序违法或数据瑕疵,可申请排除该证据,否定控方对涉案物品内容的指控。
结语
艺术表达与淫秽内容的界分,是涉淫秽物品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与难点。辩护律师需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界分维度为支撑,构建“前提把控—核心突破—证据支撑—程序质证”的系统性辩护路径,精准论证涉案物品的非淫秽属性。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通过证据梳理与调取、法律研究论证、积极沟通协调等全流程工作,化解复杂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轻判等有利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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