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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实务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争议焦点常集中于主观层面的“明知”认定。司法实践中,控方往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明知”,但这种推定并非绝对,存在大量可辩护的空间。

一、“明知”的法律边界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需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他人信用卡,仍实施持有、运输、出售等行为。这里的“明知”并非仅指“明确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但二者均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为辩护提供了关键切入点。

司法实践中,控方通常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认定“明知”,该条列举了六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如“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等。但需注意,《解释》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这意味着推定并非不可推翻,只要辩护方提供合理反证,就能打破控方的证据链。

例如在某案件中,当事人张某受朋友委托代为保管一个装有信用卡的包裹,自称不知包裹内物品性质,控方以“张某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信用卡”推定其“明知”。但辩护律师指出,张某与委托人存在长期信任关系,且包裹密封未拆,结合张某职业、文化程度等背景,其“确实不知道”的辩解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不构成犯罪

二、“明知”推定逻辑的三大漏洞

在实务中,控方基于客观行为推定“明知”时,常存在逻辑漏洞,辩护律师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切入,动摇控方的证明体系:

(一)忽视“合理信赖”的存在

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基于对他人的合理信赖实施相关行为,如受雇佣从事快递运输、代他人办理银行业务等,此时若仅以“接触涉案信用卡”就推定“明知”,明显忽略了正常民事交往中的信赖原则。例如在某快递员涉案案件中,控方以快递员“运输疑似伪造信用卡”推定其“明知”,但辩护律师提出,快递员的职责是核对收件信息而非检查包裹内容,且委托人提供了虚假的合法证明,快递员的信赖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未认定其主观“明知”。

(二)混淆“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的因果关系

控方常以“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信用卡的行为”直接推定“明知是他人信用卡”,但二者并非必然因果关系。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因被欺骗、误导而参与交易的情况,此时需区分“行为本身”与“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例如某大学生李某在网上看到“兼职代办信用卡,佣金500元”的信息,误以为是合法的信用卡代办业务,实际参与了他人信用卡的转移。辩护律师指出,李某缺乏金融常识,且对方提供了伪造的“业务授权书”,其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不足,不应认定为“明知”。

(三)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瑕疵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在部分案件中,控方证据仅能证明行为人存在客观行为,无法直接或间接证明其主观“明知”,此时辩护律师可针对证据瑕疵提出抗辩。例如在某持有伪造信用卡案件中,控方仅提供了从被告人住处查获伪造信用卡的证据,但未提供被告人与伪造者的联系记录、资金往来、购买渠道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知晓信用卡为伪造。辩护律师主张,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持有”事实,无法证明“明知”,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三、“明知”存疑案件的辩护策略

结合上述争议点,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中,针对“明知”认定问题,可采取以下四大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从行为人认知能力切入,否定“明知”可能性

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背景、金融知识水平等,均会影响其对信用卡性质的认知能力。辩护律师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当事人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过往工作经历、社会评价等,证明其缺乏识别伪造或他人信用卡的能力,进而主张其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条件。例如对于文化程度较低、无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的当事人,可主张其无法辨别信用卡的真伪或所有权归属,难以形成“明知”的主观故意。

(二)挖掘案件细节,构建“非明知”的合理辩解

辩护律师应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寻找能够证明当事人“确实不知道”的细节,如当事人与涉案人员的关系、交易的背景、沟通内容、是否存在被欺骗或误导的情形等。例如若当事人与委托人是亲属或长期好友,且委托人一直以“合法物品”为由委托保管,结合当事人过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可构建“基于信任而不知情”的辩解;若交易过程中对方提供了虚假的合法证明文件,可主张当事人因被欺骗而缺乏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

(三)针对控方推定,提供反证打破逻辑链

对于控方依据《解释》第六条进行的“明知”推定,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推定的前提是否成立,并积极收集反证,推翻控方的推定逻辑。例如控方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推定“明知”,辩护律师可提供证据证明交易价格存在合理理由,如当事人与交易对方存在债务抵消、朋友间让利等特殊关系,或交易标的存在其他瑕疵(如信用卡已过有效期、额度较低等),并非因“明知”违法而低价交易。

(四)推动证据开示,挑战控方证据的充分性

在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应依法申请证据开示,全面查阅控方证据材料,找出证据中的矛盾点和瑕疵。若发现控方证据存在缺失(如缺乏证明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如不同证人证言对关键事实描述不一致)、证据来源不合法(如非法搜查、扣押获取的证据)等问题,可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补充侦查或作出无罪判决的申请,通过挑战证据充分性,否定“明知”的认定。

结语

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难点。作为辩护律师,既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边界,又要深入挖掘案件事实细节,从证据、逻辑、情理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打破控方的“明知”推定。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通过证据梳理与调取、法律研究论证、积极沟通协调等全流程工作,化解复杂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轻判等有利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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