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郑昕 金梦瑶 严杰

男子没有工作,却每日开豪车、住酒店,随时携带千元现金,爱好赌球。高额消费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日前,经恩施州宣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曾因诈骗、盗窃6次获刑的黄某某因再次“拉车门”盗窃现金4万元,被宣恩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5年12月19日,经恩施州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始于2025年年初,被害人谭某发现放置在车上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的4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他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周边监控视频进行细致排查,发现仅有一人进入过被害人车辆,但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监控虽然拍到了他“拉车门”的经过,但因其戴着帽子和口罩,无法直观看出其面部特征,且现场没有留下指纹,明显意图躲避侦查

公安机关结合嫌疑人作案视频,在全州范围内进行大数据比对,初步锁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的黄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黄某某因诈骗、盗窃,前后6次获刑,其在盗窃作案时,均采用与该案相同的伪装方式进行“拉车门”盗窃。

但归案后面对讯问,黄某某始终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以“记不清”“不知道”“没来过”等说辞对向其核实的证据均予以否认。案件办理一时陷入僵局。

宣恩县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现该案现有证据不充分,便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面对“零口供”,检察机关确立“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办案思路,将办案重点转向构筑客观证据体系。

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嫌疑人黄某某的行动轨迹,发现其在案发时段乘坐出租车往返案发地附近并消费。“虽然面部被遮挡,但乘坐出租车时极可能与司机交流。”检察官敏锐指出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对车内录音进行声纹鉴定,并同步追踪涉案现金流向。

经查,黄某某消费支付的现金与被盗现金的冠字号(纸币编码)相吻合;声纹鉴定结果同时指向黄某某,虽然只有简短的“去哪里”“快一点”几句话,但足以证实,监控中乘坐出租车下车后“拉车门”的“蒙面人”就是黄某某。两项关键科学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

然而直到审判阶段,面对科学证据,黄某某依然故作镇定,声称自己没有去过案发地,试图以“声音相似只是巧合”等理由辩解。检察官对此开展释法说理,阐明声纹具有唯一性且具有同一性,无论是故意模仿他人的声音或语气,还是故作耳语、低声说话,声纹始终相同。

庭审中,检察官进一步围绕其无正当收入却维持高额消费、案发前后行动轨迹与赃款流向高度吻合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有力的举证和论证,彻底驳斥了其不实辩解。面对强大的证据攻势,黄某某终于“破防”了,但只承认盗窃9000元的犯罪事实。最终,宣恩县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宣恩县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盗窃4万元的犯罪事实。

因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且具有多次诈骗、盗窃的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2025年10月,宣恩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19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检察官提醒,“零口供”不是逃避法律的“护身符”,只要客观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始终秉持“不枉不纵”的办案原则,对于屡教不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必将依法从严惩处。奉劝企图铤而走险者:莫将法律当儿戏,莫把惩戒作虚言,任何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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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