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我们收到河北省内丘县内丘镇北街村村民冀永振的实名举报。据其反映,同村村民王兆辉在入党过程中刻意隐瞒个人严重历史错误,混入党组织,损害了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近日,我们收到河北省内丘县内丘镇北街村村民冀永振的实名举报。据其反映,同村村民王兆辉在入党过程中刻意隐瞒个人严重历史错误,混入党组织,损害了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为证实王兆辉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冀永振向我们提供了一份1997年6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学院致内丘县人民武装部的书面函件复印件,全文如下:
内丘县人民武装部:
王兆辉同志自入伍以来,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较深,政治上不思进取,不注重思想与世界观改造,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日常作风松散,生活上享乐主义严重,经常不假外出到地方吃喝玩乐,四处欠债。经部队调查,其欠债涉及30余处,金额达6000余元;同时热衷于“走后门、拉关系”,在军内及地方造成恶劣影响。为此,他多次受到组织批评教育,部队曾派专人前往其家中,要求家属配合教育并督促其偿还欠款,但王兆辉未认真吸取教训,依然我行我素。1996年7月8日,因行贿及夜不归宿,他受到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取消报考军校资格。1997年2月28日,经组织批准探家期间,他为达到逾假不归的目的,弄虚作假、不择手段欺骗组织,再次受到行政严重警告处分。1997年6月7日18时30分,王兆辉与另一名战士不假外出,到本院学员6队吃饭饮酒后失态,在无任何起因的情况下,态度恶劣地无故动手殴打一名学员,造成该学员上切牙松动、上唇左角约三公分裂伤等面部外伤;随后又用小凳将前来劝架的学员班长头部击伤,在学员中造成极坏影响。鉴于王兆辉一贯目无组织、无视纪律,屡教不改且经部队多次教育无效,已不适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为教育部队全体人员及本人,根据《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院首长批准,决定给予王兆辉行政除名处分,请予以接收。
据冀永振所述,王兆辉本为内丘县内丘镇北街村人,却于1993年以内丘县官庄乡官一村村民身份入伍;1997年受到部队行政除名处分后返回北街村,2005年故意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欺骗党组织混入党内。
针对冀永振反映的问题,我们走访了相关专家。专家指出:在党的纪律体系中,组织纪律是党的六大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从提出入党申请起,就应树立“将自己交给党安排”的意识,培育“我是党的人”的组织观念,做好在组织面前毫无保留的心理准备;这也决定了党组织在发展党员时,必须全面了解、考察发展对象,辨别真伪,真正吸纳先进分子,确保党员队伍不仅有数量增长,更有质量保障。正因如此,入党志愿书设置“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两栏,要求发展对象如实填写,以此考验其对党的态度,尤其是忠诚度。
能否对组织襟怀坦白、讲真话、表实情,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忠诚的重要标准,也是成为合格党员的基本条件。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中,明确要求“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忠诚老实就是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矢志不渝、忠心耿耿,用一生践行跟党走的坚定誓言,以行动回报组织的培养、信任与支持。忠诚是党员的基本政治品德,集中体现其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意志与政治信念,决定着党员的政治行为。以党章为标准判断,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属于政治失信失德行为。
相关专家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虽仅针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作出惩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性错误可以隐瞒不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隐瞒入党前的错误(包括严重错误),都是无视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体现,是对组织监督的逃避。隐瞒不报必然会干扰、影响党组织的全面了解与正确判断,同时也使个人错失接受党组织教育矫正的时机,埋下“毁大德、失大节”的隐患,导致政治人生从一开始就立足不稳、根基不牢。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腐化堕落、背叛党和人民,正是从隐瞒此类违纪行为起步,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专家还进一步分析,王兆辉在入党前隐瞒了部队给予的行政除名处分这一严重错误,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党的组织纪律要求党员必须光明磊落、坦坦荡荡,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问题。王兆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声誉,也破坏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对于此类问题,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以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做到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杜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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