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才开始正式实施的,在2014年9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是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老办法计算高于新办法计算的,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执行;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的,设置了一个十年过渡期。
所谓的十年过渡期,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到2024年9月30日结束。设置十年过渡期的目的,主要是确保新老制度改革过渡期的有效衔接,确保改革后的养老金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在十年过渡期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新办法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发。第一年退休的计发比例为10%,以后每一年退休的人,按照递增10%的比例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十年过渡期的设立,既有兜底性考虑,同时又要确保一定的激励性,机关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办法是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这和企业有一定的差异。
机关事业单位的十年过渡期的设置,也是在总结企业职工过渡期的经验的基础上来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历了将近30年的实践总结,具有一定参考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从1992年正式开始实施的,最初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逐步进行探索,到了1997年才开始建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被称为养老金计算的老办法。比如基础养老金是按照所在省的上一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比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就是600元。
这种计算办法的差异性体现在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基础养老金部分所有人都是相同的,老办法计算的规则看似比较平等,实际上也有很多不平等的因素。比如没有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不利于大家多缴费、长缴费。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5)38号,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除了进一步完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比例等以外,改革了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即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这个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就是现在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机关事业单位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个办法来规定的。这就是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的新办法。
新办法实施之后,由于新老计算办法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各地在计算2005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也是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照老办法计算高于新办法计算的,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执行,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的,也设置过渡期。新办法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也是按照过渡期的比例计发。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对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期,并不是计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才会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初,已经历了过渡期,也经历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过程,养老金计算也是一个逐步完善和优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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