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报警称遭到强奸,就一定能把男人定罪吗?
我们知道,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就非常不一定,而且报警的女人还有可能会被追究诬告罪。
那么,在我国台湾省呢?
今天,分享一起案例。在这里特别麻烦企鹅的审核,请高抬贵手,不要把文中必须用到的文字内容再扣什么低俗、色情的帽子了。
近日,台湾省台北市法院对一起公厕强奸案宣判,判处结果是被告无罪,当庭释放。
该公厕“强奸”案案发时间是2024年12月6日,一女子凤到警察局报警,声称遭到一男子恒的强奸。
特别提醒下,凤和恒都是化名,而非当事人本名。
凤报警称,当天她和恒一起吃的晚餐。饭后,恒就带她到大安森林公园散步。
结果,说是散步,可恒却把她带到公园的厕所里,然后在公园的厕所里将她强奸了,还把体液射了她一脸。
报警时,凤还出示了她手机上保存的两人在社交媒体上的聊天记录,甚至还提交了一份疑似在遭到强奸时所给她造成的伤害的诊断书。
总之,对于凤来说,她的报警,还有所出示给警察的证据,是足可以把恒给送到监狱里。
强奸案,受害人报警还出示证据,警方当然不得不重视,立即立案,并很快就将恒给抓了。
可是恒对于警察找他还逮捕他,是一脸的莫名其妙,一脸的无法理解。
当恒听警察说他强奸了凤而报警了,大呼冤枉。
恒对警察讲,两个认识很久,经常用手机甚至是见面聊天,而且是非常暧昧那种。
恒也出示了他的手机上保存的两人的聊天记录。
而所谓的强奸凤的那天晚上,两个人也是在吃了晚饭后,在公园散步时均激情难耐,不时的拥抱和接吻。最后两人实在是欲火压不下,才急不可耐的在公园里的公厕里发生了性行为。
总之,在恒的嘴里,两个人在公厕里发生性行为那是标准的你情我愿、男欢女爱。
既然两个人的说法根本上就矛盾,警察就想到了监控,于是就调取了从饭店到公园再到公园公厕,所有涉及的监控视频。
经过认真观看,就发现除了在饭店吃饭里两人交谈甚欢之外,两人在公园里散步时,确实是不时的又是抱在一起又是不顾路人眼光激情接吻的。
更不用说两个在没有拥抱之时,行走也是速度一样,没有停留、没有迟滞,更没有男的拉扯女的的动作。
而且,当时那个公园里公厕里,来来往往的人非常多,两个人进入公厕时也明显不存在什么拉扯、威胁,很明显凤也是自愿的。
对于凤出示的那份疑似在遭到强奸时所给她造成的伤害的诊断书,警方、法官却在亲自对凤身体的“勘查”时,根本就没发现凤有任何一处的伤情,什么外伤都没有。
而且法官认为,公厕来来往往的人那么多,恒也不可能敢于公然在公厕里对一个女性实施强奸。
因此,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凤对恒的强奸指控无法认定,所以判处恒无罪,当庭释放。
所以呢,本文开始所提的问题的答案就来了,在我国台湾省报警遭到强奸,是不一定能就能判处所控告男子有罪的。
当然,在我们大陆这儿,就不好说了。
毕竟,有不少的“知心姐姐”在说什么“女子身上没有伤不代表没有暴力”、“性同意是可以取消”的......
毕竟,按照这个逻辑,本来男欢女爱的性行为,发生在中途就能突然变成了强奸。
想想就觉得太恐怖了!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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