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北大地备受关注的郭柏春案庭审进入白热化阶段,周泽等两位刑辩律师联手为其做无罪辩护。法庭上控辩双方交锋激烈,观点密集,信息量巨大。
根据起诉书,郭柏春被指控涉嫌挪用公款罪,核心争议在于涉案资金是个人使用还是借给单位。
控方指控,2016年5月至12月,郭柏春利用副市长职务便利,两次指令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挪用5.46亿元公款,供张三、李四等自然人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
控方构建的指控链条很清晰:涉案5.46亿元均来自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属于公款;借款人为自然人;资金用途明确为营利活动。
在控方看来,即便这笔钱后续全部归还,出借和担保企业还赚取了不菲利息和担保费,也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辩方则从根本上颠覆了这一指控链条,紧紧围绕“个人决定”和“归个人使用”两个核心要点展开反驳。
辩方认为,两笔资金往来均是单位集体决策的正常经营业务,并非个人挪用。郭柏春在其中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而领导介绍业务本就是西部担保公司等机构的业务来源之一。
从资金流向来看,出借对象本质上是自然人背后的单位,否则不会由单位提供反担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归个人使用”。
4600万借款的出借方是股投基金合伙企业,该企业设立初衷就是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向有融资需求的公司借款属于正常业务范畴。
5亿元借款更是经过银信资产董事会集体表决,甚至获得银川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过桥资金。
辩方还指出,涉案资金并非用于炒股。根据相关规定,炒作股票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而5亿元资金实际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大宗交易减持,仅有卖出没有买入,不属于炒股。
同时,两笔业务均有足额反担保,5亿元借款项目中,对方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均处于己方监管之下,全程可控,未让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
反观其他多笔逾期多年、本息无归的借款被认定为正常损耗,而这笔盈利的业务却被认定为犯罪,显然不合常理。
此外,辩方对资金性质也提出异议,认为公款应限定为国有独资公司财产,银信公司等并非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不应认定为公款。
如果说挪用公款罪的争议聚焦于资金流向,滥用职权罪的核心则是权力边界问题,即郭柏春的行为是恶意干预司法还是为保护国有资产的无奈止损。
控方指控,在盛大游戏收购案中,郭柏春为帮助特定企业争夺商业利益,越权违法干预执法司法,造成严重后果。
控方的逻辑分为三层:
一是郭柏春时任银川市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对下级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具有领导或影响力;
二是实施了干预行为,包括支持公安机关对竞争企业及相关人员违法立案,使用技术侦查、边控等措施,安排秘书编造举报材料推动刑事立案,收购失利后又以查处私服侵权为由打击重庆小贤公司,指使他人报假案;
三是后果严重,导致12人被非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多人长期羁押,重庆小贤公司商业信誉受损、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多起案件最终撤案,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司法公信力。
控方强调,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前提是当年被立案的企业和人员不构成犯罪,目前同案犯已被判刑,也印证了这一前提。
面对不利形势,辩方从三个层面展开反驳:
一是重构行为动机,否认郭柏春是为打击竞争对手,提出其行为是为阻止3亿元国有资产流失的紧急止损措施,因相关当事人擅自签署受国外法律管辖的不利协议,郭柏春的举报是为阻止协议履行;
二是澄清行为逻辑,郭柏春先是劝说当事人纠错,在当事人拒绝并失联、常规协商渠道失效后,才无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力救济;
三是反驳行为定性,根据分权原则,报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两回事,报案仅提供线索,是否立案、如何侦查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不能将报案等同于操纵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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