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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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洞头一则行政处罚:袁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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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袁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0月12日在温州市洞头区霞屿街道长宁路一百八十三弄某号和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长坑垄村居民家开展口腔诊疗服务,违法所得共计8700元,其中3900元已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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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洞卫医证保决〔2025〕1号)中记录的药品和器械;3、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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