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村庄内进行棚户区改造,但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当事人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因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开始不断骚扰当事人。忍无可忍之下,当事人委托凯诺律师准备起诉,但在维权中,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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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是河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村庄内拥有合法房屋。但随着城镇化不断地建设,史某的房屋也因当地启动棚户区改造而被征收。对于此次棚户区改造,史某并没有任何的意见,而且其还认为,棚户区改造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老百姓,国家也希望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能越来越好,居住条件能有所改善。所以在最开始,史某是非常支持棚户区改造的。

但是在得知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后,史某认为,该补偿标准明显会对自己非常不利的,如果自己签订这样的补偿标准,那么很有可能会使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还远远不如现在,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史某便没有同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同意搬迁要求。可是让史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征收方开始不断地对史某进行骚扰。

在遭受到征收方不断的骚扰后,史某也是忍无可忍,但其也知道自己无法与有权有势的相关部门来抗衡,所以史某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自己不懂法律,所以其便与家人商量过后,决定找一位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在几经周折之下,史某最终联系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颇有经验的凯诺律师,并委托凯诺律师,希望其能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马上针对史某的拆迁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且还去了史某房屋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走访调查,凯诺律师也帮助史某收集到了一些相关的文件,结合前期调查中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分析过案件之后,为了能更好的帮助到史某,凯诺律师决定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史某所要求的公开此次棚户区改造中相关的征收文件。

然而,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却按捺不住,将史某的房屋突然强制拆除了,凯诺律师在得知之后,马上便改变了维权策略,决定再次前往史某房屋所在地进行调查,并再次收集到了房屋被强制拆除时的证据材料。通过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分析过案件之后,马上又重新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凯诺律师决定针对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后,凯诺律师便指导史某针对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状,而法院也依法立案了。在庭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以史某的房屋及土地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为由企图逃避自己非法强拆的责任。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我国对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有法定程序,不是相关部门,不是街道办想怎么拆就能怎么拆除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双方就补偿事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方需要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集体土地征收中,则需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若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提起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还需要在等到救济期限届满之后,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即使房屋是征收方口中所说的违法建筑,那么,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也需要履行前期的调查、认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等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对于确认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也应当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而不能直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就强制拆除房屋。另外,在《行政强制法》中还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当要先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经催告之后,若当事人仍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街道办在强制拆除史某房屋之前,并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很显然,街道办强制拆除史某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严重侵害了史某的合法权益。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街道办强制拆除史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以违法建筑名义,强行推进征收工作的现象很普遍,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一旦遇到自己家的房屋被以违法建筑名义要强制拆除时,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说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前的照片、录像,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是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的照片等等,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