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开门杀”一般是指车辆驾驶人或乘客下车开门时,没有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撞到车门上。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开门杀”,应该怎么定责赔偿呢?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赵、小孙为A公司员工。某天二人一同外出工作,小赵驾驶公司工程作业车辆违规停靠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小孙下车开门时没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小李发生碰撞,导致小李受伤、电动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赵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孙负次要责任,小李不承担责任。
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李诉至姑苏法院,要求小赵、小孙、A公司、工程车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认可小赵驾驶车辆为职务行为,愿意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小李遂申请撤回对被告小赵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是因机动车驾驶员小赵违停、车上人员小孙下车开车门,二人共同侵权所致,工程车承保保险公司应就本车在事故中造成的小李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孙作为车上人员开门导致小李受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后,可就小孙的过错行为向其追偿30%。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小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并驳回了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