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太湖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及罪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回溯至2024年1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詹某某与钱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詹某某返还钱某某投资款66万余元。詹某某上诉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然而,这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却被詹某某刻意无视。2024年8月法院立案执行后,詹某某始终以消极态度逃避履行义务,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经审查,詹某某并非无履行能力。2024年6月,詹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棋牌室,投入十余万元,同年12月散伙时分得合伙财产19.9万元。但詹某某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反而于12月26日将其中15万元转入其母亲账户,导致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太湖检察)

| 来源:太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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