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正式施行

1月9日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依法处置一起发生在公共区域

因犬主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引发的动物伤人案件

切实维护群众人身安全与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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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1月7日18时许

傅某某与家人在七家山路口附近行走时

未按规定给其饲养的犬只系牵引绳

导致犬只在人行道追逐一过往路人

将该路人左侧小腿咬伤

案件发生后

中山路派出所快速介入调查

固定相关证据

依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法对傅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

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令傅某某立即整改

规范犬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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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化解矛盾

民警积极组织傅某某与受伤路人

就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调解

经耐心沟通协调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调解协议书

案件得到圆满处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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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携犬出户时务必为犬只佩戴牵引绳

主动避让行人

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追逐、扰民

若因违规养犬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犬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及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渝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