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关于鹦鹉学舌的争吵,一次情绪失控的加速,三条逝去的生命,两个破碎的家庭,最终凝聚成一份死缓判决书。
2024年10月2日傍晚,景德镇昌江大道上,20岁的廖某宇因与女友争论“鹦鹉何时开始学舌”而心情烦躁。绿灯亮起后14秒内,他将电动车加速踏板两次踩满,车速飙升至128.96公里/小时,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城市主干道上飞驰。
等待过马路的胡某、王某某夫妇及其不满1岁的儿子,成为这场情绪失控的牺牲品。婴儿当场死亡,夫妻二人经抢救无效离世,原本计划7天后为孩子庆祝周岁生日的家庭,瞬间破碎。
01 案件细节还原
惨剧发生的那天正值国庆假期晚高峰。廖某宇驾驶特斯拉轿车,载着女友孙某某准备外出就餐。在等待红绿灯时,两人因“鹦鹉学舌年限”问题发生争执,廖某宇坚持鹦鹉五六千年前就会学舌,女友则认为时间更晚。
几轮简单的斗嘴让这个20岁年轻人情绪失控。
绿灯亮起瞬间,廖某宇将加速踏板踩到底,车辆瞬间窜出。“我错了,前面有人,慢点慢点!”女友孙某某惊慌失措地劝阻,廖某宇短暂松开油门后,竟再次将踏板踩满。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短短14秒内,车辆速度从0.32公里/小时飙升至128.96公里/小时,超限速3倍多。2秒后,惨剧发生:正在过马路前往母亲家吃团圆饭的胡某一家三口,被疾驰而来的车辆撞飞。
受害家庭是一个刚刚步入幸福轨道的小家庭。胡某31岁,性格温和、恪守规矩;妻子王某某30岁,活泼开朗,为照顾孩子特意请了长假。家里的照片墙还记录着两人从恋爱到结婚的甜蜜瞬间,婴儿床的围栏上还缠着妻子为保护孩子缠的棉布。
02 罪名认定之争
案件审理过程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廖某宇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还是性质更为恶劣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发初期,廖某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该罪名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但随着案件侦查深入,检方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是死刑。
法院在判后答疑中明确解释了两罪名的区别: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对事故结果是“不希望发生但没避免”,属于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法院认定廖某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的双重考量。从主观上看,廖某宇明知国庆晚高峰的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却因个人情绪失控而持续加速,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典型的间接故意。
从客观上看,他在他人劝阻后仍执意高速行驶,其行为已超出普通交通违章的范畴,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03 死缓判决的三大考量因素
对于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背后有三大关键考量因素。
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是首要考量。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其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与蓄意冲撞、报复社会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
这一区分至关重要: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两者在量刑上必然有所区别。
自首情节是另一个法定从宽因素。案发后廖某宇主动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类案判决的参考也影响了本案量刑。对比类似案件,如2008年四川成都孙伟铭案(无证醉驾致4死1伤,终审被判无期徒刑),以及2019年河南玛莎拉蒂案(醉驾致2死4伤,主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判决死缓实际是遵循了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犯罪“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
04 破碎的家庭与未愈的创伤
判决落幕,但悲剧留下的伤痛永远无法抹平。
受害方家庭中,胡某的父母搬进了儿子儿媳的婚房,保留着他们的一切遗物,甚至是儿媳喝了一半的水、枯萎的多肉植物。王某某的爷爷得知噩耗后大病不起,最终含恨而终。
“养了三十多年的儿子,可爱的孙子,贤惠的儿媳,就这么没了,人生还有什么意义?”胡某母亲的哭诉,道尽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绝望。
案发后,被害方代理律师明确表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坚持要求死刑立即执行,将依法申请抗诉。廖某宇父亲曾提出赔偿80万,甚至喊话要让儿子赡养被害人家属,但始终未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肇事方家庭也陷入困境。廖某宇父亲原本在景德镇经营铜器店,事发后店铺转让,昔日的社交圈也随之瓦解。案发后,廖父因维护儿子与网友对骂,称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进一步加剧了双方家属的对立。
05 司法实践中的“少杀慎杀”原则
本案的死缓判决,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奉行的“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我国对死刑案件的把控更加严格。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宣布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提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少杀慎杀”原则与中国传统的“杀人偿命”观念存在一定张力。有观点认为,现代司法不应提倡酷刑和严刑,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如果杀一人就判死刑,可能反而会给犯罪分子“杀一个也是死,杀10个也是死,反正都是死,还不如多杀几个”的扭曲心理。
这一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趋势。实践中,我国法院正逐步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于有自首、不是直接故意等情节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已成为司法共识。
判决争议:但是死缓背后的三重拷问
2024年7月,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公布后,,评论区炸锅:
“三条人命换不来一个死刑立即执行?” “酒驾超速逃逸都不判死立执,以后马路成杀人场了!”
为何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揭示关键考量:
1. 自首情节的“免死金牌”争议
周某逃逸1.5小时后,在家人劝说下投案。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67条可从轻处罚。但网友质疑:“撞人后先逃再自首,算不算钻法律空子?”
法律专家解读:自首认定标准只看结果不问动机。即便为减刑而自首,仍属法定从轻情节。
2. 赔偿换刑的司法困境
案发后周某家属赔偿128万元(含保险理赔),但未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虽未谅解,但积极赔偿可体现悔罪态度。”
受害者家属控诉:“我女儿外孙三条命,他赔钱就能减刑?”
3. 类案判决的“生死尺度”
对比近年同类案件,判决呈现微妙差异:
2019年河南玛莎拉蒂案(醉驾致2死4伤):主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2022年重庆保时捷案(醉驾致1死):判刑15年
本案关键差异:玛莎拉蒂案被告逃逸后未自首,且庭审中态度嚣张;重庆案死者为1人且未逃逸。
司法天平上的生死砝码:死缓判决的五大依据
1. 罪名选择的“生死门”
若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最高刑期仅7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检察官选择重罪指控,已是司法震慑的体现。
2. 自首的刚性减刑规则
《刑法》第67条明文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条款在死刑案件中常成“保命底线”。
3. 赔偿的隐性权重
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赔偿并获谅解可减刑40%以下,未谅解但足额赔偿可减20%以下。本案128万赔偿远超法定标准(江西死亡赔偿金约100万/人)。
4. 慎用死刑的司法政策
2022年最高法报告强调:“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近十年全国交通肇事案判死刑立即执行者不足0.1%。
5. 留有余地的“社会修复”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给犯罪者改造机会,也是对社会的负责。”死缓犯服刑期间无再犯危险可减为无期,继续赔偿被害人损失。
情与法的撕裂:我们真正愤怒的是什么?
当网民怒吼“三条人命换死缓不公”时,本质是对司法裁量权不透明的焦虑:
为何自首就能“一白遮百丑”?
赔偿金额如何量化生命价值?
类案不同判的尺度在哪?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法律追求程序正义,而公众渴望结果正义。当受害者家属捧着婴儿沾血的帽子出庭时,司法系统却在计算自首时间、酒精浓度、赔偿数额——这种冰冷与炽热的碰撞,注定引发全民阵痛。
重构信任:司法需要回答的四个问题
自首制度是否该设“道德门槛”?
现行法律不问自首动机,但公众期待“真诚悔罪”应成减刑前提。
赔偿与量刑能否脱钩?
避免“花钱买刑”质疑,需明确赔偿是义务而非交易。
类案判决标准能否统一?
最高法应发布交通肇事死刑适用指南,明确“逃逸”“醉驾”“多人死亡”的组合量刑规则。
被害人参与权如何保障?
德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值得借鉴:允许家属在量刑听证会当面陈述痛苦,让法官看见数字背后的人。
结语:司法的温度不在法条,而在人心
景德镇案终审判决尚未落槌。无论结果如何,这场讨论已超越个案意义——它让公众开始审视:当法律的天平称量生死时,究竟该放多少克仇恨、几毫克怜悯?
或许正如罗翔所言:“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在情与法的永恒张力中,我们追求的从来不是快意恩仇,而是让每个判决都能经得起人性的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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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法律条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案例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
·全文完·望各位看官老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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