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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兰某某于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凤阳畲族乡鹤山村山顶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及<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浙自然资规[2025]2号)序号5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20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苍南县凤阳畲族乡鹤山村集体;二、没收在非法占用203平方米乡村发展区上新建的223.2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的203平方米建设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600元(肆万零陆佰元整)。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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