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玻璃密封失效事件,导致上海某华、某润、江苏某湖、某海等十余个重点工程项目中的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产品集中出现起雾、进水及Low-E膜层氧化变色等质量问题。经核查,此类问题的90%以上集中在安徽某百叶中空玻璃企业和苏州某玻璃深加工企业,其他同类企业未出现此类质量事故,可排除行业共性技术缺陷或原材料普遍问题的可能。

然而,涉事企业在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阶段,蓄意采取“移花接木”“转嫁甩锅”,将自身问题产品的结构造假、材料欺诈及工艺违规所导致的质量灾难,恶意嫁祸于上游行业四川某胶企。编造“胶里掺油”“胶质不合格”等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四川“某宝”这一品牌的市场声誉与行业公信力。为正本清源,本文结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地方强制规范及产品解剖结果,从技术机理、标准合规性、法律依据多维度,深度剖析此次质量事故的核心症结与责任归属。

一、乱象聚焦:单一企业主导批量失效,甩锅毫无依据

1.责任主体高度明确:经项目方核实,出现密封失效的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90%以上来源于安徽某涉事企业,其产品呈现“批量性、一致性失效”特征。通过对现场产品实测,气密性、水密性、热工性能等关键指标均严重不符合JG/T 255-2020《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的强制性要求。

2.复合型质量缺陷严重:涉事产品除常规进水起雾外,还出现“彩虹斑”“油膜析出”“Low-E膜层快速氧化变色”等罕见复合型缺陷。此类缺陷材料不兼容、结构违规与工艺缺陷叠加引发的连锁反应,远超普通密封失效范畴,是系统性产品质量问题。

3.恶意甩锅:面对巨额返工赔偿压力,涉事企业拒绝履行质量召回义务,还篡改问题根源转移视线,企图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四川某胶企承担。其行为已违背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商业秩序。

4.真相核心:经现场解剖确认,产品质量问题与四川某胶厂出售的密封胶、分子筛等辅材无关联关系,系涉事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系统性违反国家/地方标准、实施“概念偷换+材料‘以假充真’+结构造假”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违规行为无可辩驳。

二、标准铁证:“条”与“框”法定界限

内置遮阳中空玻璃的“间隔框(暖边框)”与“间隔条”是功能、材质、构造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定独立构件,国家/行业标准、长三角地方强制规范均对其作出明确界定,涉事企业的明知标准却蓄意违规的欺诈行为是引发此次工程质量事故的关键。

(一)国家/行业标准的刚性约束

1.依据《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0:5.1.3.2条款明确规定“外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应符合JG/T 255的规定,其中空腔内装有传动机构的间隔框,应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属断热材料的复合型构造,并应采用三边框形式”。该条款的技术核心是通过非金属断热材质,实现四大功能:

①避免边框导热使操控内外手柄出现磁铁消磁和脱磁现象;

②防止传动组件受金属边框导热影响,而发生热胀冷缩卡死;

③杜绝钢化玻璃边部与中心部温差过大而引发的玻璃自爆;

④提升中空玻璃腔体的隔热和保温性能。

2.《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 255-2020:3.2条款明确定义“边框(edge frame)”为“安装于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内部,遮阳装置边部的框架,内部用于安装遮阳装置的传动组件,边框上的延长边还起到遮阳帘伸展时的限位作用”;标准附图(图1)中,“间隔条及密封胶”(6号标注)与“边框”(3号标注)为不同独立构件,清晰界定“框”(包裹传动机构)与“条”(装载分子筛、与双道胶有效粘接)的本质区别,二者材质要求和使用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和等同。

3.行业共识与历史验证:铝槽式双道密封工艺(铝制间隔条+丁基胶+聚硫胶/硅酮结构胶)市场沿用近30年,经GB/T 14683-2017、GB/T 11944-2012等标准和市场长期验证,其结构致密、无气孔、气密性(≤0.12m³/(m²·h))与水密性(≥1.5MPa)均为行业最优,是内置遮阳中空玻璃的标配和最佳技术密封方案;而非金属暖边间隔框的强制要求,是基于传动系统稳定性与建筑节能的双重技术需求,二者形成“密封+传动和节能”的核心技术体系,缺一不可。

(二)地方强制标准的协同管控

1.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标准》DG/TJ 08-2242-2023(地方强制标准,编号J16268-2023):5.3.7条款进一步细化技术指标,明确“装有传动机构的非金属暖边复合边框的温差导热值不应大于0.007W/(m·K)”,从量化参数上根本杜绝想利用低成本的金属边框冒充非金属断热暖边框的可能,与国家标准形成管控闭环。

2.江苏省《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标准》DB3401/T 331—2024:明确“外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中空腔内装有传动机构的间隔框,应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属断热材料的复合型构造,并应采用三边框形式”,与GB/T 8478-2020、DG/TJ 08-2242-2023形成长三角地区统一的质量管控底线,足以证明非金属暖边复合边框对内置百叶中空玻璃产品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三)3C认证的法定边界不可逾越

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中“刚性暖边”的法定定义为“非金属间隔条”。(依据JC/T 2453-2018《中空玻璃间隔条 第3部分:暖边间隔条》)其核心功能是“辅助密封+节能”,但因非金属间隔条的主要材质存在大量气孔(气孔率≥15%)、气密性先天不足(仅为铝槽式间隔条的1/50),需配套更高性能的密封胶(如硅酮结构胶或聚硫胶等)及优化结构设计,方能勉强满足GB/T 11944-2012规定的中空玻璃基础密封要求(这并非是暖边间隔条质量优异而单独认证,相反是因存在性能缺陷和短板需强化管控)。

2.3C认证规则(CNCA-C13-01: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安全玻璃》)明确界定:“刚性暖边”的适用范围仅为非金属“间隔条”,而非“间隔框(非金属暖边框)”,二者材质、构造、功能完全不同,不可相互混淆或等同。安徽涉事企业故意混淆二者概念,将“刚性暖边”(非金属间隔条)冒充“非金属暖边框”,以此两者名称相似来蒙骗开发商和违规应付住建部门工程验收,已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八条“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公众”。由此可见,涉事企业明显存在“概念偷换”“以次充好”“合同欺诈”等行为,认证机构应依法撤销其3C认证证书。

三、技术溯源:三大系统性违规,引发叠加失效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经对安徽某百叶中空玻璃涉事企业的问题产品解剖和检测(检测依据:GB/T 11944-2012、JG/T 255-2020、JC/T 2453-2018),涉事企业存在三项主观故意的系统性违规行为,形成“结构造假+材料劣质+工艺违规”的叠加失效,具体如下:

(一)边框造假:偷工减料,利用金属边框冒充非金属断热复合边框

安徽某涉事企业为盲目降本、低价竞争,竟然公然违反GB/T 8478-2020、DG/TJ 08-2242-2023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用金属边框冒充和替代非金属边框复合型构造,直接导致三大质量后果:

1.金属边框导热系数是标准要求的500倍以上,导致一道和二道密封胶在钢化玻璃边部(高温区)与中心部(低温区)温差(可达40℃以上)的热胀冷缩作用下反复形变挠度加剧,致使胶层开裂而漏气进水。

2.金属边框导热引发磁铁在夏季38℃的高温环境下,磁控操作手柄会因长期处于金属边框表面高温聚热(85℃以上)影响而出现磁块热消磁和批量脱磁现象(违反JG/T 255-2020对传动机构工作温度≤70℃的要求),导致百叶中空玻璃的帘片升降功能无法正常启闭。

3.金属边框的吸热特性会导致玻璃边部与中心部温差过大而引发玻璃变形严重、玻璃自爆风险提升30%,且产品传热系数(K值)也会因金属边框吸热和导热特性上升≥0.4W/(㎡·K),难以满足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项目无法通过节能验收。

(二)间隔条违规替代:非金属暖边条替换掉铝槽式金属间隔条的不良后果

安徽某涉事企业用气孔率高(≥15%)的“刚性暖边”(非金属间隔条),盲目替换掉行业成熟且普遍使用的铝槽式(金属间隔条)双道密封工艺,直接破坏密封核心体系:

1.非金属暖边条的气孔成为水汽、空气渗透的直接通道,导致中空腔体露点升高(实测露点≥-20℃,远超GB/T 11944-2012要求的≤-40℃),为不合格产品。

2.非金属暖边条材质(如PVC、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与丁基胶、二道密封胶易存在严重的化学反应,生成的油性析出物易被误判为“胶里掺油”,反应产生的酸碱物质(pH值≤4或≥10)直接腐蚀Low-E膜层(违反GB/T 18915.2-2013中膜层耐化学性要求),引发彩虹斑、氧化变色导致产品不合格。

3.材质上的气孔和化学反应会破坏胶层粘结性(实测粘结强度≤0.2MPa,低于GB/T 14683-2017要求的≥0.4MPa),导致胶层与玻璃、间隔条开裂和剥离,形成漏气、进水通道,是此次安徽某企业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大面积出现漏气、进水、Low-E膜层氧化工程质量事故的主因。

(三)胶种误用:普通硅酮耐候胶替代专用密封胶

涉事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选用仅适用于压线与中空玻璃连接的普通硅酮耐候胶(也称硅酮密封胶)作为二道密封胶使用,其性能完全不满足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的密封要求:

1.其气密性仅为丁基胶的1/140、聚硫胶的1/100(实测透气量≥1.2m³/(m²·h),远超GB/T 11944-2012要求的≤0.12m³/(m²·h));

2.其耐水、耐老化性能差,在潮湿环境下粘结强度衰减率≥50%(标准要求≤20%),进一步加剧中空腔体密封失效;

3.在“金属边框造假+非金属刚性暖边条违规”的基础上,彻底丧失最后一道密封屏障,形成“结构缺陷+材料劣质+工艺违规”的三重叠加失效,是此次安徽涉事企业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集中爆发的重要主因。

四、乱象本质:低成本恶性竞争+系统性商业欺诈,涉嫌违法

综上,此次质量危机的核心并非技术失误或偶发问题,而是安徽涉事企业以逐利为目的,偷工减料、蓄意违反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商业欺诈行为。

五、破解之道:以标准为纲,以法治为基,筑牢质量底线

为破解行业乱象,推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契合《“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要求,需多方协同发力:

1.强化监管,严惩违法违规:市场监管、住建部门应依据国家标准、地方规范及CMA/CNAS认证检测报告,对不满足国家标准的涉事产品立案查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2.刚性执行标准,明确合规边界:全行业须严格遵照GB/T 8478-2020、JG/T 255-2020、JGJ 113-2015等国家标准生产合规的内置遮阳中空玻璃产品并清晰界定“间隔框(为非金属暖边复合型构造,导热系数≤0.007W/(m·K))”与“刚性暖边(非金属间隔条)”的法定边界;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概念名词偷换”等违规行为。

3.规范验收,堵住监管漏洞:依据CNCA-C13-01:2019规则,明确“刚性暖边”术语的产品边界,工程验收环节需核查边框材质、间隔条类型、胶种选型,避免再以“文字游戏”蒙混过关。

4.强化行业自律,构建信用体系: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将违规造假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推动制定《内置遮阳中空玻璃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企业摒弃“低价竞争”短视思维,落实“材料合规+工艺合规+检测合规”全流程管控。

5.加强技术科普,提升鉴别能力: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应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开展标准科普与技术培训,重点讲解合规材料选型要求,提升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鉴别能力,从源头遏制造假行为。

结语

此次内置遮阳中空玻璃质量危机,是安徽某涉事企业为逐利盲目降本、漠视标准、以假充真的商业欺诈行为,与上游供应商四川某宝的产品质量无任何关联。建筑节能与“双碳”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而行业的健康前行,必须以标准为技术纲领,以《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为制度保障,以诚信经营为核心底线。呼吁全行业以此次事件为戒,坚守“真材实料、合规经营”的初心,共同破解“标准空转”“造假套利”的行业痛点,推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行业回归质量本质,不负建筑安全与节能降碳的时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