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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31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316号

违法行为人罗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镇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15日10时27分许,赵x驾驶xxxxxx7号电动自行车,沿歧银线243公里100米xx村南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邢x百货商店西侧时,因躲避由东xx行驶罗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到前方行人程xx,造成程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x驾车逃逸,罗xx驾车逃逸。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赵x、罗xx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程xx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x粉碎性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赵x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罗xx涉嫌交通事故逃逸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罗xx的陈述和辩解,现场勘查,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xxx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人员罗xx系70周岁以上老人。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