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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湖北鄂州一基层法院发文禁止辩护律师自行携带个人电脑等电子设备开庭,引发关注。

网传信息显示,鄂州市鄂城区法院于近日向黄斌等人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发出《出庭通知书》,称该案将于2026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文末附有“温馨提示”,称“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禁止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确需使用电脑的,本院将统一提供专用电脑、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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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法院是适用法律的地方,但看这则“温馨提示”,实在有好多让人费解的地方。

重大敏感案件的标准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30号)指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显然,仅仅因为涉黑,就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似乎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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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到底是哪个、哪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带头守法,不能公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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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规定,“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显然,这里的电子设备是指手机等网络,明显排除了电脑特别是未上网的适用。

禁止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没有上位法依据,其实就是手机,现在上网检索法律都要靠手机,单纯禁止手机也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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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使用电脑的,本院将统一提供专用电脑、U盘。

我经常说,律师就是一个带着笔记本电脑就能赚钱的职业,这说明电脑对律师的重要性。

在律师手中,电脑就是劳动生产工具,甚至是须臾不离的诉讼活动工具。禁止律师携带电脑入庭,在很多情况下会给律师正常履职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麻烦,甚至会造成律师无法完成执业工作。

因此,确实需要电脑。

该案多位辩护人质疑,“本案案卷超一百卷,证据多达数万页,一旦无法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对证据基本很难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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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供的电脑不顺手。

大家知道,电脑有强烈的私人属性。用别人的电脑当然不方便,这应该是所有人的共识。

既然法院能配备电脑,与律师自带电脑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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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些年法院有些操作真的让人看不懂。

例如我的朋友盛学友记者反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案件时,将并非诉讼参与人的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录入了庭审笔录。

据2025年12月22日滨州中院法官回应澎湃新闻,正卷中已删除,仅存入副卷。

这是不是多此一举?而且涉及个人信息泄露,法院这样做的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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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把心思放在主业审判上,而不是这些让人不舒服,也没有作用的事上。

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