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总有人想走“捷径”发财,可有些“捷径”一踩就是雷区。南关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案子,就给那些动歪脑筋的人提了个醒:靠“拉皮条”赚钱,后果很严重。

社交软件牵线,设局敛财

被告人李某某,平时活跃在某交友软件上。他看到不少人想“赚快钱”,不但不劝阻,反而动起了歪心思。他花言巧语怂恿多名女性(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由他代收嫖资,再按比例分成。

然而,交易完成后,李某某却将全部嫖资私吞,对受害者的消息“已读不回”。这些女性不仅没拿到钱,还因参与卖淫触碰了法律红线,甚至有人在事后表示感染了严重疾病,人生轨迹因此蒙上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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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认定与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59条第一款“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他通过社交软件为卖淫者和嫖客牵线搭桥,并从中牟利,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更恶劣的是,其行为涉及未成年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最终,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律红线:这些情况直接构成犯罪

很多人可能以为,只有开“会所”、当“鸡头”才算犯罪,其实不然。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法律红线早已划定:

  • 基本入罪标准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就构成刑事犯罪: 引诱、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 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 “情节严重”标准若达到以下情形,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更重刑罚: 引诱5人以上,或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 引诱、容留、介绍3名以上未成年人卖淫; 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同样会按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介绍卖淫罪的核心是“促成卖淫交易”,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实际获利。像李某某这样,打着“代收嫖资”的幌子,将钱款全部私吞,不仅构成介绍卖淫罪,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更为恶劣,依法从重处罚是必然结果。

此案也警示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试图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女性,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勿为了一时的金钱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